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也要给经济补偿?
先别着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16)粤04民终字812号
2009年7月,王某就职于珠海L公司,任职主管兼经理人代表,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11月起,珠海该公司陆续拖欠王某工资,但过后予以补发。
2015年6月10日,王某向珠海L公司提交,其中辞职理由一栏:“辞职回家,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发放足额劳动报酬(拖欠工资7个月)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欠1年)”。
珠海L公司辩称王某主动辞职,其辞职理由为“辞职回家”。
法院判决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L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和社保,后又补发补缴的情形。故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珠海L公司属于对王某辞职理由的断章取义,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员工所有的“主动辞职”,公司都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到底哪些“主动离职”,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1、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员工“被迫辞职”
所谓被迫辞职,指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辞职。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公司会出现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是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而最为常见的,是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这些情况离职,均属于被迫离职。
来看个案例:
江苏高院(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05号民事裁定:
“永丰余公司未足额为袁晓红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员工患病,单位诱使辞职
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员工的辞职行为,表意的真实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在实际操作当中,常见的是情况是,公司想辞退职工,但是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会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的手段,诱使职工自己提出辞职,以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这种行为,本身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同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吴女士原是唐山市某单位清洁工,她于2012年2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未再续签。2013年3月,吴女士因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其从事轻体力劳动。由于单位无法为其调换工作岗位,且单位负责人也处处设置障碍,并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吴女士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2013年7月14日,吴女士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唐山市劳动仲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吴女士先行提出,但其乃因患病而致无法继续原工作,单位对此亦知情。吴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故对吴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03、工作地点变更
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就在A地,这就意味着合同履行地在A地区。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
真实案例分享:
崔某于2012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同年9月,崔某应聘到一所民办高校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该校的老校区。2014年,学校通过置换土地方式新增了一个校区,崔某被抽调去新校区食堂工作。由于离家太远,崔某不愿意去,和学校负责人协商了好几次也没有结果。双方关系闹僵,崔某决定辞职。辞职之后,崔某觉得学校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学校却认为,崔某是主动辞职的,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表面上是崔某主动提出辞职,但原因却是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学校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崔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区的工作,学校也不愿意安排崔某继续在老校区工作,故崔某辞职学校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企业如需变更工作地点,必须和员工本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04、个人原因辞职,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原因一般包括“出去创业、个人发展、家里有事、健康、求学深造”等等,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是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离职协议书上体现),判决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员工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还需要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不然,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或是没有达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员工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相信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对这一点也很熟悉。
知识补充
员工“被迫辞职”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员工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具体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开始以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的确会存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会支持。
裁判机关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的最初辞职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离职的理由是由于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解除通知书有所表明),裁判机构会认定该理由为真正辞职理由。 员工离职之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予以支持的。
其实,这几种“主动辞职”的现象,现实是在部分公司存在的。放在几年前,员工面对这些行为可能会“忍气吞声”。但随着员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抱着“员工不懂法”的侥幸心理肯定是不管用了。
而想要最终避免这些棘手情况的出现,懂法守法才是关键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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