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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员工这16个重要问题,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清楚(建议收藏)

吉宁博士 2017年7月24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做女人难,做在“三期”内的女人更难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你该懂得

如何解答这些“三期”女员工的疑问

1、三期女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哺乳期,依据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期间。

法律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

2、产假的含义是什么?

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据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产假存在的争议为,2012年4月28日实行,取代了之前的,而后者规定的产假天数为90天,则新旧法律衔接之际,女职工尚处于产假期,应当如何确定产假天数?一般来说,产假天数的增加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将法律衔接之际的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有利于女职工的原则,适用新法98天的规定应当更为合理,也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

3、地方性规定的"奖励产假"应如何理解?

一般在地方性中,会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假,如北京市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过需要注意"奖励产假"的适用首先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次达到晚育条件(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如不符合这两项条件的,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

4、孕期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设定了禁忌岗位,即以下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工作: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再者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作量方面给予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5、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名义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符合第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

(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

6、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

误解,主张撤销协议。笔者认为且不说,女职工怀孕不自知的证明责任难度比较大,仅从解除协议和女职工怀孕两件事的关联性来看,这两者本身是独立的事件,不具备关联性。女职工协议解除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即便女职工知悉其怀孕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做出协议解除的决定。而重大误解是对协议内容的误解,而非对协议之外情况的误解,因此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并不妥当。

7、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知悉已怀孕

是否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依据第四十五天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情形,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8、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第七条规定了"以分娩时间为界限,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条款用了"可以",可以并未强制性规定。因此实务中如职工预产期提前或者推迟,应当允许职工自行调整产假的安排,以职工自主申请为准。

9、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

对产假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此处"工资"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固定工资,不包括以绩效工资为主的浮动工资,概因女职工产假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产假期间不存在绩效考核或者浮动工资的内容,对其仅支付固定工资。

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的一项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按照西安的标准,小张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15(难产)+15(晚育)=128天,生育津贴=9000÷21.75×128=52965.5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1000÷21.75×128=5885元,由公司补足。

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规定也有所差别,建议在处理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10、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应该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的办理目前涉及两个问题:生育保险的办理机构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以西安市为例,依据第八条,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应当在2006年2月1日(实行之日)后30日或者单位开办后30日内到各级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开户。

生育保险的缴费,目前是按照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过需要注意,生育保险虽然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其有最低限制,如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经办机构会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1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全国各地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三部分:

1、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般参照生育保险报销目录和最高限额予以补贴;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主要针对生育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

3、生育津贴。

12、单位如果缴纳了生育保险,职工就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吗?

单位如仅仅单纯缴纳了生育保险,并不一定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计划内生育,即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胎、二胎政策;

2、在定点的产科、妇科医院生产或流产。目前各统筹地区绝大多数医院都具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主体资格;

3、分娩前累计缴费时长符合规定。以西安市为例,其规定是分娩前累计缴费时长最低为10个月,即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分娩前最低缴满10个月生育保险费。如此职工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

13、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参加了生育保险。该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就当前来说,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一般是女职工。男职工仅在晚育期间享受10天的护理假。不过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如依据第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也就是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未参加的,仅能享受生育医疗补贴一项待遇,且最高补贴额度为法定额度的50%。

14、假定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当前部分企业未能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此也产生了赔付的问题。依据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简单地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15、如员工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对其岗位应当如何安排?

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

16、哺乳期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依据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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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