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难题,其中不乏将不适合的人作为激励对象。根据二八原则,20%的人创造了80%的利润,股权作为企业的稀缺资源,应该优先用于为企业创造80%价值的那20%的核心人员,因此,选对股权激励的对象至关重要。那么,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优先激励哪些人员?哪些人员又不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优先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不受法律约束,所以董事会在确定股权激励范围的时候可以相当的灵活,基本范围可以包括:董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优秀员工。在人员资格选择方面一般是选择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忠诚者、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公司特别引进的人才。
进行股权激励要符合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往往限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规避的限制规定,通过设立代持股机构解决,但通过该等安排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法定规定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将已经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同时,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代持股问题亦持否定态度,发起人股东人数按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累加计算。因此,在确定激励对象的人数时,应留意上述限制规定,避免股东人数成为公司未来上市的法律障碍。
不能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的几大类
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2、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没有实际工作付出的出资人。股权激励是企业对高管等核心员工(实际工作的员工)的激励手段,不能将其运用到没有实际工作付出的出资人(股东)身上。
5、非稀缺岗位不能激励。但是如果一个员工的工作是其他员工不可替代的,在现有人才市场上是很难招募到的,或者虽然很容易招募但是培养成本很高,这种情况下应该授予该员工股权激励。
总之,实施股权激励是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排斥股权激励无疑会影响到企业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考虑。实行股权激励不是普惠制,不是分大饼,有重点的选择股权激励对象十分关键。选对恰当的股权激励对象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和向心力,让股权激励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