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面试、筛选……人力资源管理者忙活了一通,好不容易发出了录用offer,结果,用人部门的一句“现在不需要了”,人力资源管理者傻眼了。
offer性质的界定
offer,中文名:“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请,offer上会注明公司提供的职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门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候双方薄弱的关系似乎十分薄弱,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那就要小心了。
劳动契约并不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的,而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邀约”的时候,offer也是企业的一纸合同。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的,而候选人接受offer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双方并不受制约,而是受到的规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说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offer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offer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offer并认同其中条款,那契约生效;如果候选人拒绝了企业,或虽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变更上边的条件,那么,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企业毁offer这件事上,违法的同时也违背诚信,但法律也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负责,offer是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只能追回受害者在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企业毁offer导致候选人财产遭到损失,那企业应该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有些事项要注意:“撤回”和“撤销”差很远:如果企业想撤回邀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想撤销要约,那么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企业毁约,千万不要拖延。
设置回复期限是个办法:企业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公司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offer与劳动合同的冲突:如果offer与劳动合同待遇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明确告知员工,或在劳动合同上追加一条,在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offer和录用条件不一致的话,以劳动合同为准。
毁offer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也会伤害雇主品牌,给知情人不诚信的印象,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人力资源管理者够专业、够重视,毁offer这种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希望大家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