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邱技校毕业后被某汽车销售公司录用,录用通知书上说明:小邱接受公司指定的汽车销售培训班学习1个月,经笔试及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未能合格,公司只返还报名费(300元),培训费自己承担。小邱交费1200元后参加培训。后因实际操作考试成绩未合格未能被公司录用。小邱越想越不是滋味,找公司要求退还培训费,公司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事先有约为由拒绝退还。你觉得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尽管小邱与该公司只有录用通知书,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培训前的录用通知书有明确的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应为小邱承担的培训费。小邱被该公司录用后,就成为了公司准录用人员。
第二十条、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可见,准备录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这已经成为法律强制应性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企业以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因双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该公司此举是违法、不合理的,应全额退回小邱所交的培训费用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