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小股东在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关系着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久发展。
很多企业小股东利益常常受损,源于几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
其二,对股东权利规定不足,仅仅笼统的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和股东会召集权等等。
其三,没有通过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投票制进行规范。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其四,缺乏少数股权受侵害后的法律补救措施,事先规制不足已经足以使大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侵害小股东的权益,而如果再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那么将更使得大股东为所欲为。
在分析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伦理基础及综合平衡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司法的完善与改进,以实现小股东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为目的来研究保护措施,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离、收购等方面梳理这些措施以实现体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挂一漏万。
那么如何保障小股东利益呢?
第一,应将质询事项限于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并规定董事、监事的相应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东滥用质询权,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董事、监事可以拒绝说明;
第二,建立独立董事的能力建设机制和选拔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采纳累积投票制。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没有一席之地,就会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该制度使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折中资本制模式下,有条件地允许减资、股份回购、股份回赎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的运作,为投资退出开辟了附有条件的空间;所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公司运作的状况仅仅为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就应当在公司法修改中采纳折中授权资本制。
第四,要构筑保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安全网以进行事后救济,当公司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资本或公司董事为牟私利而致公司资产受损,股东或董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衡平次位原则恢复以借款形式进行的投资等。
最后,小股东除可在股票市场上转让股份外,当其认为股东会决议对自己的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侵害时,应享有收买请求权,公司或控股股东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赋予小股东通过诉讼手段最终实现该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