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分期解除限售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下列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的规定进行处理。
4.怎么订立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回购股份的原因;
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