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重视对offer的内容设计。
1.让offer成为一份要约邀请
通常的offer中都标明了岗位、薪资等事项,使offer成为一份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一经被录用者同意便生效。其实用人单位在发出offer通知时,可以尽量简化内容,并作出特意声明,使得offer成为一份要约邀请,被录用者的同意构成一种要约。这是一种有争议的做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法律预防作用,但是会增加offer被接受的难度。
2.附生效条件的offer
如果用人单位在向被录用者发出的offer中,注明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报到时间等,还可以在offer中注明要求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只有上述材料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offer方能生效。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且被接受度也比较高,有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可以在offer中列出不予录用或者取消offer的权利等授权条款,例如提供虚假履历,编造虚假履历,存在不良职业道德问题等。
3.设立失效条款或者效力冲突条款
offer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劳动者,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规避offer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对二者的关系作出界定,例如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等。
第二,有选择地发出offer。
向被录用者发offer原本是国外企业的做法,但随着外企在中国的渗透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喜欢采用这样的方式。其实对于用人单位的部分岗位,被录用者并不看重offer,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被录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采取发offer的做法,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第三,有理由地取消offer。
因为取消offer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在取消offer时,应当避免随意性。当确实因为客观情形不得不取消offer时,应当有主动向员工进行赔偿的心理预期。不过实务中亦存在取消offer的原因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比如上文所述的职业道德、虚假欺诈等各种情形。因为此类情形取消offer时,就应该注重于调取到一定的证据,有充足依据时再取消offer,以避免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注重沟通技巧。
有些情况下(例如人事调整、重大经营变动等),企业临时取消某些岗位的录用是难免的,这时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应该坐等获得offer的一方和自己打起官司。这个时候,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除了应当重视法律风险之外,亦应当重视沟通的技巧,不要因为沟通而产生甚至扩大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取消职位比较高的offer时,更需要重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