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本意是企业老板与员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同时让大家成为企业的主人,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归属感,但其中控制权要和激励性均衡考虑,好心要办成好事,控股公司即是增强控制权的核心命题之一。
主体公司的控股股东,大约一半是自然人,一半是法人。那么,自然人作为主体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做股改方案时,其中需要考虑一个重点问题,即是否要设立控股公司,又有何利弊?一起来看看。
第一,利。
1.有利于强化大股东的控制权。一般来讲,控股公司的股东都是家族内部成员,相比较自然人在上市主体层面直接持股,当他们出现意见向左的情况时,所有问题都会放在控股公司内部解决,对外始终保持一个声音,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同时也确保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2.有利于上市后开展其他业务。上市后,公司若想开展其他业务,控股公司会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其所获收益不仅仅可以再投资到已上市主体,亦可投入到其他产业,形成多元化发展。
3.从税收角度考虑,成立控股公司后,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去投资,若自然人直接持股,其分红收益必须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能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弊。
1.成立控股公司后,控股公司股东在资本市场进行股份转让变得相对困难。
2.不少主体公司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控股公司所获收益需要补足10%(25%-15%)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设立控股公司,尤其是现在放开了股权出资,相对来说现金出资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底线即可,但也要考虑其中股权评估所带来的所得税等问题。总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要注意控制权与激励性均衡考虑。不妨走进股权课程:,听听方永飞教授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