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变现能力相对较弱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实施股权激励,将享受到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
(1)适用优惠政策的激励类型: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2)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在101号通知出台前,企业在推行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激励安排时会有两个环节涉税,即
员工在行权等前端环节,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3%-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给不少员工造成了现金流困难
员工后续处置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部分,还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员工在承担两道税负
101号通知的递延纳税政策无疑将极大缓解员工的现金流压力。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号通知将以往的两个环节课税合并为后续转让环节一次性按照20%税率纳税,比原有政策下的两个环节课税实际降低税负达10至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税收成本。
在众多的科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视角中,股权激励和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多年来的热点话题。对股权激励获得者而言,拿到股权激励的幸福时刻往往还面临着当期纳税现金流“库存短缺”的尴尬问题。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101号通知明确了递延纳税和合并环节征税的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我们相信这将直接助力和激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应关注101号通知所提出的制度和征管政策要求,确保能够合规和实际享受到101号通知所提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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