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完善相关所得税政策。
新政策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有多方面优惠安排。如对于非上市企业,允许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个税,纳税期限延长到12个月等。
当然,该优惠政策有限定条件。比如设有负面清单,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限制性行业不在此范畴内。
“按原来政策的话,股权激励一行权,即员工取得股票(股权)时,税务机关就要征税,但这些股票未必具有很好的流动性,纳税人可能难以筹得支付税款所需的现金,现实中这种支付问题比较突出。”而新政策规定只需在股票(股权)转让时这一个环节征税,递延了纳税时点,还简化统一了税率。
一些成长性好的企业,最终成功上市,或被其他上市公司兼并,他们当初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增值额度非常高,若按超额累进个税来算的话,适用的综合税率往往高于20%,统一为20%其实降低了税负。
此外,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新政策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现如今,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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