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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企业一柄棘手的双刃剑

吉宁博士 2016年4月22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一方面,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普及,它是当今商业环境里企业和合作伙伴、客户以及供应商联系的必备手段和信息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网络也是各种娱乐活动的渠道,是分散员工精力、生产力流失的根源,而重要资料的泄漏和不可控的安全隐患更使这些企业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然而从员工的角度说,生活中的许许多多方面如今都以网络为媒介和内容,无论是交流、娱乐,还是掘金。既然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又没有什么可以预见的后果,尤其是在大环境允许的背景下,能在上班的时候做自己的事,挣自己的银子,何乐而不为呢?工资再多也是那么少,工作时间再短也那么长,上班的时候轻松一下,刺激一点,多少心中惬意。

目前企业信息化管理呈现出一种"内外交困"的局面,企业不但受到垃圾邮件、间谍软件、网络钓鱼、DDoS攻击的侵扰,还面临企业内部非常规上网行为导致的损失。由于受到办公空间、座位、布局等因素的影响,经理人对员工的上网行为不能完全掌控。上班时间炒股、沉迷网游、无序上传下载占用带宽资源等一系列企业内部员工非常规上网行为影响到企业良性的工作运转,而由于通过网络导致企业重要资料的泄露,又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隐患,员工上网操作完成后,一旦关闭窗口,便无据可查,而如何界定工作还是娱乐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员工的网络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他们在网上浪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往往都有着"一箩筐"看似合理的借口。

网民使用最多的网络资源是网络新闻(65.9%),而真正用于学习和工作的比例还不到40%,由此根据用户上网时间和人力成本推出,一个由50人组成的中型企业,如果每人每天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时间达到2小时,企业每年会因此损失57.7万元。面对如此庞大的损失,企业主们往往对此"束手无策"。

有人说,缺乏实时的网络使用监控工具,是经理人对此"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但有了监控工具之后情况又如何呢?2005年年底,上海某月薪3万元的女白领莉莎在公司使用MSN与男友谈论私密话语时被监控并被传播,愤然离职。对企业员工的上网行为的监控,是否有违人权?已成为争议很大的话题。

民法第120条内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内提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除此以外,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权也是与名誉权挂钩,需造成一定影响后,才能追究其责任。

首先来看员工的“闲暇”时间。当然我们分析的行业都是和网络相关的。据权威调查,根据行业不同人均实际日工作时间从2小时到18小时不等,但同时可以基本上得出结论工作时间和收入是成正比的,例如77%的IT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在8个小时以上而其平均薪水也是相对较高的。实际工作时间较少的是部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常常低于4小时。而超过八成的较小规模文化、传播、咨询等公司的员工实际日工作时间在6小时至7小时之间,这一部分企业因规模小管理相对容易。

从数据上显而易见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劳动者实际应工作时间是相对于国家规定的八小时相当饱和的,那么员工的“闲暇”从何而来呢?企业管理和企业收益的相关性已经不言而喻,这也是各型企业争相追捧高级管理理论热潮的原因从彼得·杜拉克到世界是平的……很容易联想到闲暇闲的是资本的流失,输的是企业和管理层。

谷歌的梦幻工作环境给所有人印象深刻,自由,张扬,归属感之类的词不断的飞入脑际。然而设想一个不足五十人的初生IT企业也提供这样的“人文”环境,结果不言而喻。回到管理软件的问题,传统解决方案是限制地址,内容等,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几经越来越不合实际,最新的管理软件解决了这些问题但并不是一劳永逸,要想达到效果仍然需要一个高水平高层次的管理团队与之相配合。

网络行为管理实际上一把双刃剑,网络行为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经理人通过网络行为管理,目的是为帮助企业员工建立一个规范的上网习惯,并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经理人在通过软件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应做好监控信息的管理,只有这样企业与员工才能和谐地相处。目前推出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的厂商不在少数,但这一管理模式能不能得到企业与员工的认可,仍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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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