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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临近辞工纠纷多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8日 企业管理培训

年关将至,尽管今年经济形势向好,没有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带来的辞工潮,但也有一些劳务工想换个工作环境,或辞职回家过年。实际上,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劳资双方对用人和辞工都应秉持友好的态度。可是,记者近日从劳动部门获悉,在辞工过程中遭遇刁难正成为劳资纠纷的一种新问题。 一些工厂以种种理由不准辞职,劳动部门称可申请仲裁或调解。

小曾3个月前进入福永一家塑胶厂工作,厂方称要试用3个月,小曾同意。在这3个月中,小曾认认真真地干活,没有丝毫偷懒。但在试用的过程中,小曾发现这份工作并不是自己想要的。首先是劳动强度太大,其次是塑胶有股气味,小曾不习惯。干了两个多月后,小曾提出辞职。可是厂方不答应,称3个月试用期还没有到,不能够辞职,小曾只好继续干。3个月过后,小曾又提交了书面辞职信,厂方还是不同意,称现在工厂的业务非常繁忙,人手不够,如果小曾坚持要辞工,那么必须要帮忙找一位工人回来顶替。没有办法,小曾只好到外面去找了一位员工。这位新找来的员工到工厂里看了看,对工作不是很满意,没有答应留下来。小曾没辙了,没想到辞工这么难。

记者将小曾的遭遇向西乡劳动站劳动仲裁小组组长林润楷反映,林润楷称,小曾所在工厂确实在辞工方面故意刁难小曾。按照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员工只要提前三天告知公司,就可以离职。过了试用期,提前30天告知,厂方也必须准许员工离职。该厂以种种理由不准许小曾离职,其实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至于让小曾找一个人回来顶替的行为,更是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悖,属于霸王条款。他建议小曾保留辞职证据,如果厂方坚持不让小曾辞职,就应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调解。

张先生在一家电子厂工作,看着马上要过年了,想早点回家,最近向厂里提出辞工的请求。厂方倒是没有在辞工方面为难张先生。然而,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围绕加班费,双方出现了分歧。张先生整个11月份连续四周的休息日都贡献出来了,此外还有一周每天都加班3个钟头,可是工厂只多给了他200元加班费,张先生认为厂方克扣了自己的加班工资。

记者了解到,由加班工资导致的劳动纠纷一直比较多,有些工厂确实存在肆意克扣工人加班工资的现象。由于现在实行了最低工资标准,工厂在基本工资这块已经无法克扣,于是千方百计打加班工资的主意。按照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规定非常清楚。平时加班,按照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计算,如果是周六和周日双休日加班,则按照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如果是法定假日,那么则按照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因此,林润楷建议张先生首先算清楚自己究竟加班长达多少小时,然后再乘以相关的系数。如果实际加班工资要高于200元,那么张先生有权要回足额的加班工资,如果厂方执意不给补偿,那么张先生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可以对厂方处以1万—5万元罚款。

谢先生在一家冶金厂工作了整整10年,现在工厂要裁员,谢先生就在这次裁减范围之内。厂方给了谢先生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谢先生认为自己在工厂里面已经干了整整10年,应该补偿10个月的工资,于是将厂方告上劳动法庭。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

目前经济补偿金之所以会出现纠纷,主要是因为劳资双方有两方面达不成一致。一是入职时间。有些工厂没有和员工签订严格的用工合同,这导致在补偿时间上达不成一致。另一方面则是在平均工资方面达不成一致。在一些单位,工人实行浮动的工资制度,厂方提供的平均工资和员工提供的平均工资标准不一致。作为普通员工要维权,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条、劳动关系证明等。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