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制定了2011年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1、理顺市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好市与各部门间职权划分落实工作,科学合理划定职权,并监督落实。(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2、加快政府职能依法转变步伐。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3、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深化行政许可方式的创新,推行限时并联审批,对行政许可的前置要件和审批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构建名副其实的“一站式”审批服务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大电子政务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政府网站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府部门协同办公能力和工作效率(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
4、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公共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完善优抚保障制度,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多的利民惠民的公共产品,努力使全市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保,推动和谐尚志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5、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缴罚分离”制度,市政府所属所有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款必须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严格禁止罚款单位私自收缴罚款的违法行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加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参与式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6、发挥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体效用。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大力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进程(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大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落实力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科学监管能力,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和谐拆迁配套政策措施(此项工作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
7、认真执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跟踪反馈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8、切实履行行政决策公开程序。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完善专家库建设,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9、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工作。依据,凡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件,制发之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对文件性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把该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而部门之间又有分歧的,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四个方面)连同文件草案的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修改后再按程序报领导签批或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15天内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要求上报xx市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之前也要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性审核,制发后15天内依法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和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各单位的绩效考评总体目标。(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10、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完成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权限进行审查、清理、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告;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完成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换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参与)。
11、进一步探索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机关内部综合执法工作。学习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一个机构统一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12、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重大行政处罚由案件合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健全并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和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参与)。
13、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履行行政听证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参与)。
14、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备案审查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开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评查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全市通报(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参与)。
15、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参与)。
16、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流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制度,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正确评价执法真实成绩和效能,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参与)。
17、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推进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依法行政情况的落实,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协民主监督制度,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8、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畅通社会投诉违法行为渠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受理群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回告办理结果;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报导和批评,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处理(此项工作由各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负责)。
19、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查、制发后及时上报备案、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质疑,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20、探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信访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1、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的宣传力度,使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矛盾、推进合谐尚志建设的法律制度能够广为人知,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听证、合议、专家咨询和调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效果;充实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办案车辆和设备,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政府各部门中心组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试行在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政府法制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3、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制定政府各部门本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配合上级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注意发现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充实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发挥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骨干作用(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24、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配备和财力保障方面的投入,落实机构、人员等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依法要达到5人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股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