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已经结束,职工陆续重返工作岗位。朋友聚会、外出旅行、走亲访友等诸多年节活动让人们感觉春节假期格外短暂,不少人已经开始期盼随后新的假期。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并不缺少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但总体来看,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落实虽然向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然而,一些假期的安排不够灵活,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质量仍待提升。总之,我国假期制度在落实与优化层面仍需下功夫,职工期待“量质齐增”版的“中国式假期”。
尤其是1981年,国务院颁布(以下简称)指出,只有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才可享有探亲假。
其中,探望配偶,每年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或2年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20天。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
探亲假执行35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而根据,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才享有探亲假。对此,王志凯觉得不公平:“政策制定的年代,非公企业数量少,可现在有这么多非公企业,政策却一直没变,让很多非公企业职工享受不到这一待遇”。
此外,在中,探亲范围并不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老家在河南农村的李少友,现在是沈阳一家汽车配件厂的车工,2岁的儿子由在辽宁本溪的岳母带着,每年只有在春节和国庆节才能见面。“公司允许外地员工休探亲假,但不包括探望孩子。”李少友觉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现实中,一些企业和职工还常常将年休假与探亲假混淆。而事实上,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工作3年来,吴桐每年都使用年假回家探亲。
企业培训师吉宁博士认为,现行的探亲假应扩大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让非公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探亲权。这样调整与也更加配套。已于2013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实施,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目前,我国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无法让子女跟随迁徙,造成父母与留守子女长期分离,关系淡化。为此,有专家呼吁,将探望未成年子女划入探亲假范围,让更多在外务工的父母有假期回家看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