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年终考核成为很多公司必做的功课,那么如何防范年终考核陷入误区呢?
一:合法操作、规范管理
首先,绩效考核制度要合法进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只要在制定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实行制度之前,应结合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考核评估、绩效改进等内容,制定包括实行奖励、调整的岗位(对象)、程序、淘汰(解除)形式等方面的书面标准方案,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员工公示后生效。
其次,合理界定绩效考核“淘汰”机制。所谓“淘汰”,并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应该扩展到将员工从特定岗位上撤换下来。其形式可以包括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
二:浮动薪酬、奖励机制
对于绩效考核欲实现的激励奖励目的而言,这种方式相对容易实现。比如:公司可以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必要的考评优劣排序,对实现超过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的20%、排名靠前比例的5%或排名靠前的前3位员工进行职位和薪资的提升。如此一来,既有相对的竞争要求,也具备客观最低限度的提拔升迁条件,可以在促进良性竞争的同时提携工作能力确实非常强的员工,并以此彰显出绩效考核制度的员工激励效果。
三:风险控制、辞退手段
根据正态分布理论,绩效考核的结果自然会体现为有人优秀,有人欠佳。公司制定的客观数据标准化的绩效考核要求,对于未能达成最低目标的员工可以进行调整,但需避免运用因诸如“末位淘汰”这类本身合法性存有缺陷的方式,而陷入违法辞退和留用“不合格”员工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