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因工程款而起的普通合同纠纷,却演变为一场是否为“企业网络诽谤”的普遍争议。
其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两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所得结论却全然相反。同时,对于可否立案、警方能否介入等疑问,当地公检法部门也数次专题研究,希望通过探讨得出结论。
各方的疑惑和争议,使《刑法》第246条中“企业网络诽谤”的如何界定,期待法理上的权威解读。
合同纠纷演变成“企业网络诽谤”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与陕西汉中一家公司,因工程装修进度及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言语冲突变成肢体冲撞,鑫龙公司一副总骨折。
一些员工愤愤不平,打着横幅找汉中这家公司讨说法,之后同样的横幅打到了汉中市企业和陕西省人大门口。此后,在总经理韩兴昌安排下,有员工在互联网上发帖,对汉中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声讨。
去年8月,鑫龙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项目经理、司机,以及发帖网吧的老板和技术人员因涉嫌诽谤,相继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今年6月30日,总经理韩兴昌被逮捕。
两番专家论证,结论全然相反
“原则上,诽谤罪属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才有权受理。”事情发生后,鑫龙公司向陕西省委、省人大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认为刑法对诽谤罪的公诉案件有严格规定,此案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汉台警方介入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汉台警方的说法是:多次接到汉中这家公司的报案后,认为“一系列攻击行为已经涉嫌对公司法人造成诽谤,并危及社会秩序”,故正式立案。据称,在决定立案前,汉中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研究;6月23日还征求了汉中检方的意见,之后才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不具备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由于对此条界定不清,此案进展一波三折。
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曾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之后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韩兴昌监视居住”。
然而,该案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开庭审理。
在韩被解除监视居住,到2009年5月的近半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召开公、检、法单位专题会议,对案情有过诸多探讨。
2008年11月10日,汉中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案情汇报,认为诽谤案成立,要求各方继续通力协作、组织精干力量,完善证据,及时结案处理。另一次是在今年4月14日,汉台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警方尽速完善对韩的强制措施后,移送检方起诉。
“办这个案子所花费的精力,大概可以办50件一般刑事案件。”汉台检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案件移交后,检方数十次开会,审查焦点集中在“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本案应自诉还是公诉?”有媒体评价:对案情的多次探讨分析,显示了控方的谨慎与认真。
这场广受关注的“企业网络诽谤”争议,也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重视。其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一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论证结果全然相反。
首先,是汉中这家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展开法理研讨。结论是韩兴昌的行为不但构成诽谤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属公诉案件范畴。不久,辩方律师也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教授,对韩兴昌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相反。
刑法第246条如何界定成为关键难点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陕西省公安厅曾就“《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是否适用”请示公安部。
公安部为此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其中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与此同时,数家媒体先后对此事展开深度解读。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管辖权如何界定?检方认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所在地为西安,受害人住所地在汉中。根据规定,汉中市和西安市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共同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由汉中方面举报并由汉台分局受理侦查的,因此,汉台分局管辖于法有据。
不同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有关规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韩兴昌居住地为西安;发帖地在西安,“诽谤案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不适用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汉台区既不是韩兴昌居住地,也不是发帖的行为所在地,不具有管辖权,更不存在共同管辖权。
二、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韩的辩护方认为,侮辱、诽谤行为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只有三种情况:一,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涉及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的;三,危害国家利益的。“韩的行为,与这三条根本‘不沾边’。”
检方对此持不同态度——去年“5•12”期间,汉中属重灾区,抗震救灾任务繁重。此时,韩兴昌捏造事实,打出横幅围堵相关方面,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
三、公安部相关通知是否适用?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作为公诉案件对侮辱、诽谤罪立案侦办限定了三种情形。检方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通知:一是本案是去年10月25日首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而该通知是今年3月19日发布的,受案在先,通知在后;二是公安部的通知属内部规定,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
不同意见认为,在韩被释放的6个月期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此时韩案依然在公安侦查程序之中。这种情况下,汉台分局又一次对韩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逮捕、起诉。“将一个已依法撤销的案件,叙述成‘通知’发出不在公安程序中,并称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这种行为令人无法理解。”
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帖案……全国多地频发企业网thldl.org.ch的问题。“如果刑法第246条内容的界定,在韩案中得不到澄清,就可能造成更多的韩兴昌。”
“第246条如何界定,正期待权威解读。”有法学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