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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企业改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就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中对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时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公司兼并中,当善意兼并时,全体股东都会受益,但是在恶意兼并时,受害者中小股东首当其冲。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有一些法律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其内容一般也只是实体性的,缺乏操作规范,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这样的规定也只能是浮沙建塔,根本无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有人提出,应当在多方面立法拓宽小股东行使权利的途径,同时加强有关公司机构的责任,使得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对相应的责任人主张权利。概括起来,关于完善对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公司管理机构和权力机构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大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般是通过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来完成的,因此,首先应当加强相关机构的注意义务。

  1.赋予股东大会以注意和诚实义务,对大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适当的限制。

  通常而言,股份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对于大股东而言,由于其股份的转让直接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前途命运,直接影响到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可以对大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加以适当的限制,当大股东转让股份超过一定份额时,要求大股东尽到注意义务,即防止其出售股份给公司和小股东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防止收购方对公司的掠夺性的收购。股东大会的诚实义务源于大股东表决权的本质、大股东的强大表决力和公序良俗。企业改制中的诚实义务要求股东大会的权利应当本着忠实、善意、诚实的标准来行使。

  2.赋予董事以注意和善良管理义务。

  通常而言,董事只对公司负责,对股东不直接负责,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董事应当承担注意和勤勉的义务。这是由其地位使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董事而不是股东大会控制公司,董事们直接决定着公司的重大事项,这就给董事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因此,在理论界关于进一步完善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可以说已经达成了共识。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也对公司董事经理等人员规定了一定的义务,例如禁止同业竞争等,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公司董事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任意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阻碍公司的发展;董事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利益,董事的诚实义务还要求它不能厚此薄彼,在企业改制中只注意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要求其在企业改制中要运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勤勉地为公司服务。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