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中,日韩模式为主导的企业市场经济,在以自由市场制度为基础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相同;但是,在所有制结构、决策结构及资源配置方面,与欧美国家又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市场经济形式的特征是:(1)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以市场竞争为主,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配置社会资源;(2)企业对经济发展进行全面干预,并通过强有力的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施引导,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在日本的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相对于美国外的发达国家为最低。而企业对经济的干预则远远大于欧美国家。
日本的民营企业家集中在第三产业,表现为“公益事业”,基本上分为三个层次:(1)直营事业。包括中央企业经营的造币、邮政、印刷、国有林区、酒类专卖等所谓“企业五项业”,以及地方企业经营的供水、铁路、电力、煤气、汽车运输等所谓“法定事业”。(2)特殊法人事业。依据特别法律成立,由企业投资和监督,并承担责任;但不由企业直接经营,实行独立经营。(3)公私合营企事业。
日本企业对民营企业家的管理,是在国会的监督下,由各主管省厅,如通产省、运输省、邮政省、大藏省及税务厅、会计检查院等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的内容有:(1)任命国企主要负责人,一些重要的国企负责人还须经国会批准;(2)对国企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控制。]
会计检查院相当于国家审计署,是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监察机关。根据宪法,会计检查院所有权检查民营企业家所有重大的会计项目。大藏省除对所属国企进行管理外,还对其他各主管省厅的所属国企进行监督。
日本对民营企业家的微观管理差别很大。企业对直营事业实行直接管理、监督和审查;对公私合营企事业,则给予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对特殊法人事业,管理和干预程度介于二者之间。
随着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的发展,自身的弊端日益明显:(1)企业财务状况差,企业财务负担加重;(2)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社会效益不佳,影响下游产业;(3)机制僵化,缺乏活力,烟草专卖、国有铁道三大民营企业家,进行股份化和民营化改革;接着对日本航空公司等国家控制的大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和逐步民营化,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韩国所有制结构呈现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状态,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各占一定的比重。国家资历本、私人资本、外国资本,是三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因而民营企业家、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是韩国三种基本的企业形式。
韩国民营企业家大部分为企业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所有权经由企业各主管部及经济计划部组成的经营评价委员会,通过民营企业家董事会具体落实。
经济企划院是韩国经济发展的研究与规划机构,辅助制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对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起指导和监督作用。
民营企业家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10人以内,董事长经企业评价委员会和主管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且不得由总经理或公务员兼任。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经营目标和预算,有权修改进章程。业务方面的执行职能由总经理负责。民营企业家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
业务方面的执行职能
进入80年代,韩国开始了历史性的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核心内容是使韩国民营企业家改革形式从企业主导型向民间主导型转化。在企业主导型市场经济向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缩小民营企业家规模,扩大私营经济成分是其重要内容。这不仅符合韩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而且还迎合了当时世界性的私有化风潮。
90年代中期,韩国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全面整顿。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全面整顿的改革步骤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改革劳资关系、工资制度、福利制度,调整组织机构;第二阶段对企业出资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第三阶段对重复设置的企业投资企业进行合并、撤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