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表明,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计达6000多亿元,平均每年约为500亿元左右,相当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9.5%。而这些流失的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民营企业家的国有资产。那么,怎样保证民营企业家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党中央早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就提出了“搞活大的,放活小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的方针。在此,我们只想针对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改造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资抛砖引玉。
我们的观点是: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必须结合自己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国家的股份合作制,走制度创新的新路子。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的原因
1、民营企业家亏损严重,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容乐观,亟待创新。
我国民营企业家已上演了多年的“三国演义”(即1/3盈利,1/3亏损,另有1/3帐面基本持平,但实际仍属潜亏)。比如:国家信息中心1995年对5000家工业企业景气调查,1995年第2季度亏损企业仍占37%,帐面持平无盈利的企业占24%,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明亏和潜亏面达2/3左右。当然,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的好转,民营企业家亏损面有下降的趋势,但减亏相当困难,趋势并不明显。
民营企业家的情况是这样,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情况怎样呢?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年终业绩统计:两市共有股份有限公司571家,其中基本持平(业绩为每股0-0.10元)的92家,亏损的30家。象这些上市前依据公司法严格审查(至少要求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这样的状况,那么,那些没有上市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情况怎样就可想而知了。
分析这些企业亏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宏观经济形势不好、产业政策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等。但还有一个没有引起注意,或者说已引起了注意但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原因:那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些经理人管理不科学、不规范,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大,甚至还有个别经理人以权谋私、贪桩枉法。其根本原因在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任命(实际上还是这样)的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理人与国有资产之间缺乏一种“血肉联系”,企业盈亏对他影响不大。他照样的当“老板”,充其量调到另一个企业,他只要对任命他的人负责就行了,与出资者无关。这样就背离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对出资者负责的基本原则。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搬西方的股份制,而要走中国式的股份合作制道路。
2、股份合作制只有结合中国实际才能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现在所讲的股份合作制是从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来并逐步发展、完善的。从企业管理方面来讲,确实有其无比的优越性,所以我们要大胆地学习、借鉴。但也要看到中国的股份合作制和英、美等国的股份合作制建立前提的根本不同:前者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最大的股东一般来讲是国家;后者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最大的股东一般来讲是私人。所以在中国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西方的股份合作制虽然各有特点,美国、德国、日本等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组织制度大同小异:都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班子组成。一般来讲,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体现了典型的资合公司性质。董事长因出资最多,公司的盈亏对他影响最大,因而他会千方百计地保护股东的利益,这样就使经理人和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很好的“血肉联系”。如果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照搬西方股份合作制的做法,就不适合中国国情,显示不出其优越性。这是因为:①在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大的股东一般来讲是国家,国家只能委派其代表来管理企业,而被委派的代表与股东之间很难形成一种血肉联系,不可能从制度上保证股东的最大权益。②被委派的代表是国家有关部门任命的,所以他只对有关部门特别是委派者负责,这不利于政企真正分开和引人竞争机制。③不利于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导致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旧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在中国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结合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实国情,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做法,而要走制度创新的新路子。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的思想前提
中国股份合作制要进行制度创新,其根本前提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正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去分析、研究、解决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在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时候,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也就是说,要树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观念,竞争的观念,体现效率、效益的观念。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我们在进行中国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时候,就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创造出有利于竞争的开展,有利于效率、效益的提升,有利于政企分开的新体制。
2、要从抽象的“姓社”、“姓资”的争论中解脱出来,牢固树立“三个有利于”的观念。
过去,由于爱左的思想的影响,老是在“姓社”、“姓资”的抽象争论中不能自拔,延误了很多发展的良机。现在,我们要解放思想,就是要从抽象的“姓社”、“姓资”的思想观念中解脱出来,牢固树立“三个有利于”的观念,其核心则是生产力标准。我们进行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所以,只要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升、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增强的一切有用的东西,我们都要大胆采用,不要老在“姓社”、“姓资”的怪圈中打转转。而要跳出这个怪圈,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用成果,做到“洋为中用”。当然,“洋为中用”不是生吞活剥,而是结合中国实际批判继承。
3、要从股东权益出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树立股东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利益就应高于一切。所以,我们在进行中国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时,就应该首先考虑股东的利益,体现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股东权益来展开,而不应背离这一基本要求去谈别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
1、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必须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我们要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就是要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一基本特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三会”、“四权”相制衡为特征的,股东会行使财产所有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厂长、经理班子行使经营管理权、它是一种纵向分权制度,最高权力机构只有一个,然后逐级授权,这样就克服了过去那种横向分权的企业领导体制造成的职责不清、多头领导、工作效率低等弊端。在这种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权力机构,是股份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重大经营的决策。厂长、经理负责股份公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我们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就是要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三会”、“四权”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其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内容进行修正。
2、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借鉴股份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三会”、“四权”的基本组织框架,结合中国具体实际,赋于有关组织机构以新的内涵。具体表现在:
①重视董事会的作用,选举出资最多的非国有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定或审定公司的战略性决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在人事权上,董事会负责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所以,我们要强化董事会的作用,而不能使其名存实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东的最大权益。
在重视董事会作用的同时,还应该选好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中最重要的角色,他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们的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意见对等时,拥有多投一票的权力。那么怎样选好董事长呢?我们主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非国有股东担任。这是因为:A、由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资局)任命董事长,被任命者很难与出资者形成一种“血肉联系”。事情的结果是:被任命者只对任命者负责,而对国有资产、出资者很难负责。所以,容易导致“富了方丈穷了庙”、“甲厂不行调乙厂”的事情发生。B、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非国有股东担任,很容易使董事长与股东之间形成一种血肉联系。因为董事长在非国有股东中出资最多,他最关心企业的盈亏,也非常重视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前途,这样就保护了股东的权益。C、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非国有股东担任,能够引人竞争机制,调动非国有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②强化监事会的作用,由党的有关组织委派党委书记并兼任监事长。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发现其行为有损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报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解决办法。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供所需要的材料。所以,在现阶段我们要特别强调强化监事会的作用,要让监事会真正发挥其监督管理的职能。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事长,我们主张由党的有关组织委派党委书记兼任。这样做有如下好处:A、党委书记兼任监事长,因为其首先是党委书记,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B、党委书记兼任监事长,能更好地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股东的权益,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股股东的根本利益。C、党委书记兼任监事长,能很好地协调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股东和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③取消厂长、经理的企业任命制,严格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委任制。对于厂长、经理,要坚决取消企业或企业有关部门的任命制,严格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董事会的委任制,真正权于董事会。国有股股东的权益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体现,而不能通过企业有关部门的任命来体现。这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是保护国有股股东权益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