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或企业对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问题有:1、名称不规范,即对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不加区别;2、机构不规范。由于把企业集团视为集团公司,因此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组织机构建制变成了一回事;3、子公司与分公司相混淆,甚至等同;4、母子关系倒置,甚至出现反向持股;5、存在“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情况;6、行政性组建的集团很多;7、垄断问题有所出现。
下面主要从法学原理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介绍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企业集团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所谓企业集团,指的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1、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2、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3、必须注册登记;4、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5、集团管理机构是由各成员企业依据集团章程协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建立在股权控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由支配企业行使其民事权利或者成员企业自愿限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和独立性而实现与他人联合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6、集团内部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即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支配企业对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7、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法人的独立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性质不变,各成员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协商为原则;8、不能形成产业或行业垄断。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律联结形式。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间的法律联结形式有3种:1、占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关系;2、合同形式的联结;3、合伙、参股形式的联结,仅是合伙、参股关系还不能构成集团,要成为集团成员,必须与集团公司达成统一管理协议或承认集团章程(实际也是协议)。
(四)企业集团的分类。企业集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内所有企业是平等的。集团是由商业目的而结合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组成;另一种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中有一个母公司(支配公司,也称集团公司),其他为从属公司或为关联公司(合伙、参股、合同联结)。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集团公司(也称核心企业,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公司内部有若干分公司或分厂);第二个层次——子公司(也称核心层、紧密层,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关系);第三个层次——参股、合
伙性质的成员企业(也称半紧密层,在集团统一管理下,与集团公司是参股或合伙关系);第四个层次——契约(合同)型企业(也称松散层,在集团统一管理下,与集团公司是契约、合同关系)。
二、关于集团公司
(一)集团公司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特征。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企业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
三、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一)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之间的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