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决定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企业是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那么在构造市场经济体制宏观框架的同时,必须重视市场微观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说:
第一,这是我国十几年企业改革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谈起这一点,我想还是从民营企业家是不是真正的企业这个命题谈起。日本有位经济学家在70年代未来中国考察后曾断言:“中国没有企业”。当时我们有许多人都大惑不解。他的理由很简单,认为企业应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营企业连建一个厕所都需要向上级打报告,怎么能算真正的企业呢?我们暂且不谈他的观点对不对。先来粗略回顾一下我国企业改革的历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集所有者、经理人、经营者职能于一身,对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企业的厂长由国家委派,原材料国家统一调拨,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分配,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当时,企业集分配社会资源和经营管理企业两种职能于一体,称企业为“国营”是非常确切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让国营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接下来从1979年底抓扩权试点开始,1981年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1983年实行利改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从此,民营企业家出现多种经营方式。到1987年底,全国75%左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出现了国有小型企业租赁经营。1988年颁布了《企业法》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80%以上的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了增强企业活力,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搞活企业20条政策措施,提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问题。企业以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为突破口,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1992年,《转机条例》正式颁布,抓住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问题,将企业改革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由于企业制度上的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仍难以走出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14000多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9%,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6%,上缴国家利税占67%。因此,他们经济效益的好坏关系极大,举足轻重。近几年来,民营企业家的经济效益不佳,大面积亏损的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亏损面1988、1989、1990和1991年分别为12%、16%、35%、36%。目前的状况仍然是1/3经营效果好,1/3潜亏,1/3明亏。面对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快的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家的现实状况迫使我们必须分析民营企业家活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写进了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面对这样的实际,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把企业改革一直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非常正确的。通过上述简单的回顾可以看出,15年来,中央一直在抓企业改革,企业改革基本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思路向前推进。《企业法》确立了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转机条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块基石,即将颁布的《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将为明确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奠定基础。应当肯定,在各项改革中,企业改革一直是走在前面的,我们的企业改革在推动搞活企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过去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家不活和实现“四自”的要求。没有完全触及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本身的改造。长期困绕民营企业家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企业自主权不落实、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致企业活力不足,企业行为难以规范。这种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民营企业家改革难以完全摆脱企业的行政束缚,企业的权好像永远放不完,结果国家对民营企业家仍负无限责任。停产、开不出工资都找企业。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产权、管理方式需要改革。
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资产国家所有,但是管理责任不清,资产流失严重。据统计,8年之内流失了2300亿元,这是推测,还有虚数。折旧该提不提,虚增利润,分了吃了,企业老化,得不到补偿。(2)企业内所有者代表缺位。企业内有经营者、劳动者,没有所有者代表。实际上厂长只能代表经营者。(3)企业任何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身份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4)产权代表没进入企业,企业决策者仍然在企业。这种管理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所以民营企业家还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基本属性,即独立的、自主的法人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也就是说,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不解决民营企业家制度创新问题,民营企业家经营机制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总结了我国十几年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后,找到了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家体制深层次的出路,这就是,从放权让利为内容的政策调整转变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内容的制度创新,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来。
第二,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做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紧密相联。世界上第一个现代企业的产生是1840年的美国铁路公司,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整个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发展阶段才是本世纪初的事情,也有近百年的历史了。现代企业成熟的标志一般认为有四个:(1)完善的法人制度;(2)公司制,有的学者也称内部单位多元化;(3)出现经理阶层;(4)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现代企业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高级企业组织形态,与市场机制是孪生兄弟。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有一个著名的定理,即企业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企业发展的历史较短,解放前几乎是空白。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我们仅仅用45年时间就初步建立了现代工业化体系,社会化大生产也已初具规模,特别是近15年的改革开放,使国民经济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企业组织形态要高级化,必须有使资金(本)产生聚合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现代公司企业才能适应这一要求。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企业是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确立企业主体地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这就是说,我们在构造市场经济体制宏观框架的同时,必须塑造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与构筑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微观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我们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就不可能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使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体制。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是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相互依赖、相互联动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实践中按经济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我国民营企业家改革的方向。我们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但并不是把所有企业都改成公司。它的基本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制度。《决定》中具体规定了现代企业制度应具有的基本特征,这就是:(1)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这5个基本特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实际上这5个方面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中指出的“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这一段话,对现代企业组织形态有了新的划分标准,即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这是《决定》的一个重要突破。国际上通常把企业按法律形态分为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前两者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国,除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外,还有国家独资公司(《公司法》将其列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国营企业(如造币厂、铁路、邮电等)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形式分别适合我国现阶段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状况。其中,公司企业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除国家独资公司外,今后只要国家在公司中具有控股地位,就可称是民营企业家了。目前民营企业家比重下降,有一个原因就是凡是合资不论是否控股就不算民营企业家了,这种统计方法要改。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因为企业的出资者可能是国家、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很难再以经济性质划分企业。最近,国家工商局也已根据《决定》的精神,在企业登记制度中,改变了过去以经济性质作为工商登记主要内容的传统做法。
(二)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完善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制度是否完善,主要是看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能否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家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程中,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这是一种不完整的法人制度。民营企业家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企业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实际国家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法人制度的实质,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是确认国家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民事主体。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家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在市场中形成千千万万个能够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公司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一种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随着企业财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决定》中规定了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最近出台的《公司法》也规定企业法人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全部法人财产权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按我们去年公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两则》,企业资产是指该企业实际拥有和控制的全部财产的总和。也就是说,法人财产权既包括由出资者最终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权,也包括企业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对企业资产拥有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全部权利。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出资者将其资金投入法人企业后,就意味着将这个部分资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依法让渡给企业法人,出资者转为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等权利。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营利是法人财产制度建立的目的。(2)公司财产采取法人财产形式,法人财产具有延续性。只要公司存续,公司法人就不会丧失财产权,股东的变动不影响法人财产权的行使。(3)公司财产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就不得抽回,也不能以个人意志支配那一部分财产了。(4)多个投资主体相联合,从而导致企业制度的重大变化:公司本身出现两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即股东和公司法人。(5)股东享有的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立,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现实。(6)股权的可转让性,使得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更加灵活,使优胜劣汰成为现实。有限责任制度是法人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它与一般意义的企业责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债务责任的有限性。对股东而言,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无关;对公司法人而言,对其债务的追索,是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就依法破产。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来说,并未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国有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和收益均属国家所有,而对企业经营风险,国家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国家通过国有股权的控股,可以增大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即以一定比例的资本控制较多的资本。对企业而言,拥有法人财产权,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自负盈亏的责任,促使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占有、使用、处分、运作自己的资产,盘活资产存量,实现有效增值。并由此割断了政企职责不清的脐带,为企业摆脱企业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奠定了基础。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国家掌握所有权,保证了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塑造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要求的多元经济主体,有利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使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运行,在流动中保值增值。
(三)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与过去的企业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有明显的不同。最明显的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这种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已被广泛采用,强调的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能互相协调和互相制约关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一般可以考虑: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股东实际是公司的所有者。主要有三项权利: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体现在具体的活动中,就是通过股东会以表决方式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投资以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实际上是公司法人的执行机构。换句话说,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制,并不是董事会(更不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不是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制。董事会是一个经营班子,不是虚设的机构。因此,虽然国外的公司法内容千差万别,但是对董事的定义几乎都是一样的。即董事是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会议体机关。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所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执行意思的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责就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任免总经理等。其中最重要的职责是运营好属于公司的资产。董事长是董事成员之一,并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董事会成员对其投票要签字在案并承担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并不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个层次。他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重要的一点是对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
3、在一般公司制企业中,为了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进行,必须把相应的权力集中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同时为了防止董事会、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违背股东利益,又必须强化监督职能,成立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依法和依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审核公司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等。有关部门对其分工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根据需要派出的监事会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内部的监事会,它由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派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监督。
以上组织结构的规定只是一般原则。我们在具体运作中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如:第一,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除按党的章程规定活动外,公司里的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第二,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既要发挥工会的作用,也要有职工代表依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三,民营企业家领导体制的衔接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民营企业家改组为独资公司的,在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和经理班子的设立上,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如采取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合一的做法等。总之,建立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领导体制,必须依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其既能充分体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又能体现民主政策;既赋予经营者应有的自主权,又能调动职工积极性,需要通过试点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
(四)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重点是对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企业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大型企业逐步形成投资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的管理格局。用工制度目标是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取消企业内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身份的界限。工资制度目标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工资水平的确定起基础性作用。经营者的收入与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企业利润相联系,职工收入根据其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来确定。财务会计制度目标是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财务会计体系。
三、怎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决定》中讲“必须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企业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才发展成现在的样子,即使是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地区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我们刚刚开始进入市场经济,因此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当前必须防止一哄而上,把本来很好的事搞糟了。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即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各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搞好。
(二)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转机条例》和即将颁布的《监管条例》,把企业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目前重要的是企业要转变观念,克服对企业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建立起约束激励机制。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基础管理,包括质量、劳动、技术、销售、信息、财务、成本等管理。
(三)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决定》指出“民营企业家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并不是把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改组为公司。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性改为公司,或简单更换名称,搞翻牌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分类推进的主要思路可考虑:1一部分企业仍要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的企业。其中有适合公司制经营的,按国家独资公司改组。2条件具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一般的公司制改组。其中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实行国家控股。3积极稳妥地发展一批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其内部形成多层次的大公司体制。4国有小型企业也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有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搞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还可采取其他形式,如承包、租赁、拍卖等。5城乡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加灵活的形式。
(四)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落到实处,使试点企业按规范进入公司制的运行轨道,起到示范作用,以此促进民营企业家彻底转换经营机制,真正走向市场。
(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公司法》已经出台,但是面对全国现已存在的众多不规范的公司和民营企业家、集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相当一部分要改组为公司制的实际,必须抓紧制订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规。如《现有公司清理、变更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民营企业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办法》、《民营企业家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与部门行为规则》、《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控股公司条例》、《国家购买与转让股份管理办法》等。还包括有关市场主体法律法规的制订,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涉及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商事行为法、反垄断法,还有《破产法》实施细则等,都急需制订或修订。
(六)加快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的步伐。如企业职能的转变,以及宏观调控体系、完备的市场体系和各类中介组织的建立等。当前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解除民营企业家不合理负担等问题,需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可考虑:第一,要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对企业因外部原因造成的不合理负担和债务,区别情况,经核实批准,分别采取冲销银行呆账准备金、转增国有资本金或挂帐停息等措施解决。第二,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采取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办法。第三,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等后勤部门,创造条件,分别采取由社会承接、独立经营、出售等办法,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第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经评估、竞价后,可依法转让,所得收入用于再投入。第五,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第六,其他配套措施。建立国家订货制度,减少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审批内容,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管理,按统一税制纳税,对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在融资、进出口等方面采取放宽措施。支持和扶持重点产业、幼稚产业的振兴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营企业家改革的基本方向,已被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确定。怎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人们的看法和认识还不尽相同。这里,笔者仅从一个侧面,谈一些个人看法,以引起讨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民营企业家的途径和办法很多,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的事情需要解决:一是完善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二是完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政策法律体系。
一、完善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需要有与其适应的企业组织形态。我国目前在企业立法上的重要理论突破有两点:一是在企业划分上,采取按其财产组成方式和责任形式来划分。新建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上取消企业经济性质,采取按企业类型来登记;二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出资者只对其投资额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就为完善我国企业立法奠定了基础。现在,我们需要的是抓紧时间来完善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实际上是在法律上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做好这样一些工作。
1、抓紧制订市场主体的立法。现在已经基本上明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除《公司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订其他市场主体的立法。可以这样说,这些从事商业行为的市场主体的立法是当务之急。只有这些法出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组织形态长期处于真空的问题。
2、抓紧制订与市场主体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基本的法律外,还需要抓紧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特别是更需要一些实施细则的制订。因为它们的出台,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具体,有可操作性。
3、抓紧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制度建设,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第一,企业设立制度,规定投资者兴办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二,企业财产制度规定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财务和会计规定,审计和税务规定等;第三,企业的债务责任制度,具体规定企业的民事责任、担保、破产等事项;第四,企业的组织制度规定企业的领导体制、决策责任、议事规则、法律责任等。
4、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传统体制下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很大距离,急需废止。有的是在改革开放后制订的,其基本内容和原则经修改后可以继续适用,需要抓紧修改。
5、抓紧国有国营和公益性民营企业家的立法工作。搞市场经济并不是要让所有民营企业家都从事商事行为。从国家安全、国防、国计民生、国家垄断的角度,一些民营企业家仍然需要国有国营;从社会公益的角度,一些民营企业家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需要自收自支。这些企业,我们并不是简单地推向市场,它们与其他竞争行业中的民营企业家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们并不从事商事行为。所以需要对这些企业的组织形态进行定位,也就是进行立法。
6、对现有的已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等进行必要的补充,使那些继续受这些法律调整的企业,仍然有可能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为其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政策法律体系
考察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起飞国家,在企业立法方面都有一个共同的做法:这就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伊始,就基本完成了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即通过民法、商法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来对企业组织的形态进行定位。但是,在同一国家,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立法,确因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而不断地进行立法和进行法律的调整。而不同的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立法更是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通过立法或政策调整来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我们国家的情况,我个人感到,我们过去企业立法一个比较大的不足,就是将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与企业活动的立法混在一起,企业组织立法未跳出所有制的框子,企业活动也受制于企业,企业缺乏独立经营的权利和能力。那么今后我们需要在这方面做些什么,才能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呢?我个人认为,有这样几点:
1、抓紧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或基本政策的制订工作。现在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今后,我们不再搞民营企业家等立法工作了。有了《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其他企业方面的立法是在继续按所有制来立法,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当前《乡镇企业法》的立法争议就较大。我们说,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仅解决投资者选用什么样的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问题,是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并没有,也不可能去规定国家对某些企业采取的主要政策是什么,企业如何根据国家引导的方向去经营和管理。而民营企业家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乡镇企业基本法等,目的是通过立法,来促进这些企业独立自主地发展,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保证企业员工的社会地位,促进企业技术、装备、管理的现代化,完善企业的救济制度等。这些内容在企业组织形态的立法中是难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