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我国古代历史中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由此导致现代企业制度未曾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现代企业制度变迁的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可能存在某种“后发优势”,但“历史不可能飞跃”(马歇尔),这并不能替代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制度环境未能根据如上三大原则作出根本的变革,企业不可能成其为自发和自为的真正经济主体,企业制度作为内部规则仍将难以避免遭受外部规则异化的命运,企业制度演进也仍将难以获得可持续性,最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以获得彻底的成功。
一、企业制度演进的一般逻辑
企业理论发展不过是对企业实践的主观反映,企业组织和制度演进又随时代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意味着,在理解企业内涵的方面应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
(一)企业组织演进与企业内涵的拓展
历史地考察发现,在企业治理的角度,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内涵经历了一个“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拓展过程。(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业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个人业主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合伙制企业是物质资本逻辑一种形式上的拓展。企业单边治理的最显著特征,是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但这里的人力资本仍仅限于“异质性”人力资本。钱德勒所说的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就是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家当中分离出来而开始成为企业重要制度要素的一种表现。双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3)所谓三边治理,主要是就企业“员工参与”,也就是说企业内“同质性”人力资本拥有者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员工“劳动努力”对其劳动能力的双重能动作用;“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员工参与”还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实现程度。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博弈制衡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制度演进的共同趋势(下文详述)。
企业不同组织形式之间并非全然的纵向替代关系,也大量并存于现代经济社会当中。
(二)企业制度的逻辑
可以看出,企业制度逻辑是一个随企业组织演进而不断丰富的过程。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所有权(企业剩余权利)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企业制度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共同治理”和特殊“相机治理”的统一。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前的“产权”,还主要是那种传统意义上“物权”,侧重反映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后的“产权”即“企业所有权”,则是对各产权主体间责权利的界定,主要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既然企业产权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其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由此可以推论,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反映了企业制度的一般。
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进行“平等”的分配,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观察表明,由于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比如相对稀缺性,决定谈判实力)、企业运营状态(不同成本—收益的动态对比格局)以及宏观制度环境(外在影响因素)等因素的具体不同,现实企业治理遵循的是特殊“相机治理”的原则。也就是说,由于某些特定原因总有若干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来,不同情境下参与企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其在企业剩余权利配置当中的地位和对比格局也各自不同,也可以说是不同条件下企业“共同治理”一般原则的实现程度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由于绝对意义上的“共同治理”从来没有也不大可能在现实的企业中得到完全实现,我们也可以把企业“共同治理”的一般原则看作为研究现实企业制度安排的理想“参照系”,而遵循“相机治理”原则的现实企业制度,则是企业制度一般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都是同企业制度一般相对应的“企业制度特殊”。这一观点可对历史和现实中存在过的多种企业制度形式作出逻辑统一的解释。
(三)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从上可知: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哈耶克认为,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企业)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或异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企业)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分析表明,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内在地隐含了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三大基础性制度条件。
(一)产权原则
静态的看,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动态的看,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凭借要素产权所决定的谈判实力通过长期再谈判机制进行博弈的动态均衡过程。这就是说,企业契约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显然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或资源的初始所有权,与财产权(propertyrights)是等价的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而企业所有权则是指的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righesofclaimancy)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企业产权原则主要是说:企业各生产要素必须存在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说企业利益相关者要对特定生产要素拥有资本所有权。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一般观念上的认知。如果说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那么资本所有权则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不可或缺。
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方面看,不同产权状况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服从于外部规则的变迁;(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作用,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进而,不同产权约束条件也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绩效。实证考察表明: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间,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制和集体企业再次,民营企业家效率最低;在不同国家之间,那些资源禀赋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并不一定可以取得最好的可持续的经济绩效(如前苏联);那些一味注重引进外资而忽视自身改革的国家,同样未能摆脱困境(如70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而取得令人瞩目发展成就的,恰恰往往是那些虽然资源禀赋薄弱但注重建立明晰产权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这说明,“良好界定的产权带来竞争的繁荣。”
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二)法治原则
产权很容易受到掠夺、侵害或者侵蚀,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这意味着,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排他性权利,产权的界定尤其保护是最关键的。产权的有效保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要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其它掠夺行为之害;(2)要保护产权不受企业随意性行为之害;(3)存在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这正是企业无可推卸的责任。“……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企业的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这就是说,企业不仅要在超脱于产权之外的立场上界定产权,还要利用自身的“暴力潜能”对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形成和运行的逻辑起点,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维系企业这样一个立足于竞争基础上的合作框架的根本。如果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企业内部生产性的努力则会下降,而交易或分配性的努力则会上升,结果交易成本上升,同时企业绩效下降。在完全失去法律屏障的情况下,纯粹掠夺的情况也会发生,那时企业就将不再成其为企业。可见,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前者注重的是内容,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前者要求并衍生后者,后者表现并保障前者。
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潜在地说明,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里所谓普遍的法规,主要就是指的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企业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意志、自主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合约原则既是企业制度的深层次根源,也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与契约型企业相对应的是单位化企业,进而,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单位化企业不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剩余权利配置,而是通过与身份、地位相关联的差序化的权威来治理企业的;或可以说,单位化企业的运行遵循“身份”原则。何谓“身份”?T.H.Marshall的定义是:身份是一种地位,在那上面附着一系列的权利和责任,特权和义务,法定的特许或禁止,这是为社会所认可并为国家所规定和推行的。经济学对身份的关注主要是从效率追求的角度出发的。那么,从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身份原则和合约原则谁会带来更高的经济绩效?我们赞同关于身份治理会节约特定交易成本的观点,但观察表明,总体上身份治理不仅在宏观经济发展方面会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在微观方面也只能获得相对较差的经济绩效。这是因为,不同于契约型企业内部那种建立于产权合约基础上的“权威”,身份原则不仅缺乏正式的激励制度,也缺乏正式的约束机制。这种特殊制度结构的后果是,由意识形态所节省的交易成本相比效率的流失而言微不足道,而且这种意识形态的效力自身也在不断地衰减。
梅因关于社会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表明:从古代到近代,社会发展是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过程。因此在企业制度演进的角度,身份原则所蕴含的特殊主义理念与合约原则所蕴含的普遍主义理念相比,比效率损失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身份原则对应着“政治资本主义”或者“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的具体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企业资本主义”一贯难以生存,更无法得到可持续性的拓展。史实表明,在中国,商人和企业家如果得不到官方支持就无法兴旺发达,即使发了财的人,也宁将财富用于购置地产和兴办教育,而不投资发展早期产业。结果,虽然在历史上的许多时期原始企业不可胜数,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制度,毕竟没有从中国历史中自发创新出来。原因何在?
根据上文给出的分析框架,我们尝试进行一个较系统的解释。
(一)产权原则状况
如前述,虽然剩余权利配置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资本所有权才是企业制度赖以成立的真正前提。也就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二)法治原则状况
如前述,法律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产权实施切实的保护。法治原则包含有两重相互联系的含义,其一是指产权的保护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其二是指国家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根据诺思(North)的考察,古代西方经济史的核心就是发展中的政治结构和纳入罗马法的产权的相应演变。这种传统在欧洲大陆一直保留到现在。他认为:“伴随着这种政治转变的是罗马法的发展与日益完善,这种法律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泰格(Tigar)和利维(Levy)在专门研究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的关系时发现,商人阶级随着实力的不断壮大,其拓展活动领域的要求也日益强烈,特别是其产权保护需求迅速扩大,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就应运而生。结果,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
可是,我国传统就缺乏对个人权益的尊重,法律价值偏重于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与此对应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企业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三)合约原则状况
如前述,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西欧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那种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恰恰相反,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所指出的,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方的封建主义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实际内涵可能相差甚远,它主要依靠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纽带来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才依靠封建的法律准则”。之后,中国社会经过迅速的分化整合,社会开始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
根据对古代中国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状况的考察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借助于国家所垄断的至高无上的“暴力潜能”,外部规则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无处不在;同时由于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欠缺,人们不仅在经济上失去了赖以独立的基础,而且也很难拥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使内部规则的创新和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2)制度演进路径虽然是历史上的客观存在,制度也通常表现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外在约束力量,但是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更考虑到现代企业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现代企业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在现代社会,现代企业制度变迁过程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