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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现代产权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家改革一直被当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试行股份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阶段。经过长期、艰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代产权制度的涵义给予了比较准确的表述,为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债务、股份、知识等各类财产的权利关系,包括财产占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现代产权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占有权的分离。在现代股份经济中,企业的出资者即股东因出资而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享有代理人选择权和剩余索取权,并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以法人资格拥有财产占有权,并通过代理人使用财产、经营企业、处置财产即依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转变财产的存在形式。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现代产权制度的具体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中构建责权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其中,股东以自己向公司的出资份额为依据享有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按照一股一票的规则行使其选择代理人的权利,通过股息或红利分配实现其剩余索取权;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向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通过资本市场交易转让属于自己的公司财产所有权;掌握公司股份控制额的大股东,按照多数决定规则操纵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权力结构与制度安排,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内容。

  当前,如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结合问题,仍然是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家改革的难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必须使多种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现代产权制度及基于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内在结合问题的途径。

  作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国家与其他股东具有平等的身份。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与其他出资者一样,以自己的出资获取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又凭借财产所有权享有代理人选择权和剩余索取权,并以自己的出资额向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对民营企业家进行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拥有公司的财产占有权及其派生的公司财产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作为市场主体,股份制企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在市场上是平等的竞争者。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经理人对所有的企业实施统一的无歧视政策。
在现代产权制度条件下,国有资本比民营企业家更重要,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意志。民营企业家按照股份制形式改制之后,国家可以逐步转让国有股,使国有资本的实物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形式。

  第一、形成实力强大的无可比拟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有资本。在股份制企业遵规守法、正常运行时,完全可以由民间资本乃至外资控股;当国家认为需要调节某一公司的经营方向或者因为其它重要理由时,就运用强大的国有资本,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其股份,掌握其股份控股权,以实现国家的意志;当国家认为这一公司已经运行正常、没有必要由国家控股时,又可转让国家股份,交由民间资本去经营。

  第二、在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特征的现代产权制度下,国有资本由实物形式转变为货币形式,可以彻底实现政企分离,从根本上转变企业职能。无论出资者是谁,股份制企业都要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所有者,对经济的管理和调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法制,完善和实施市场规则,实现市场的有序运行;二是通过各种政策工具,调节经济景气周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在上述两种方式失效时,才动用国有资本,用收购或转让股份公司控股权的方式实现国家的意志。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现代产权制度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重性质的同时,即在财产所有权多元化的条件下,使财产的占有社会化、国际化、全球化并与财产所有权相分离,从而适应了民营企业家改革中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全球化。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