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改革是从1978年开始进行,此前,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企业厂长经理的级别变动、政治待遇、社会地位等行政性组织激励成为主要的激励约束制度,厂长经理的经济利益几乎都是与职务相联系的。实行国企改革以后,一系列的制度性调整把厂长、经理的利益收入中越来越大的部分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目的在于引导经理逐步摆脱行政组织限定下的官员角色定位,转变为具有企业家创新动机与能力的社会群体。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构建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实践的不断发展,经营者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一直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主要制约因素如下:
(1)经营者的产生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
在西方的股份公司中,对经理的选择和对经理的业绩考核评价,都是股东通过一个有效率的、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劳务市场来实现的。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及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中,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人选都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官员掌握他们的命运。
(2)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体系仍然是“行政主导型”的。
改革以来,国企先后实行了承包制、年薪制试点等激励措施。但从根本上说,现在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基本的薪酬管理体系仍然是“行政主导型”的,经营者的薪酬方式由企业审定,民营企业家经营者的薪酬水平从总体上看仍然是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的调查,民营企业家领导正常收入低于两万元的占总数的62%。而根据有关部门对中央直属40家大型企业所做的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非常低。4家在港企业的老总平均收入40多万元,最多的63万元,内地36家企业的老总平均年收入只有6万多元,远远低于民营企业和外企普通中层经理的收入。
(3)年薪制、期权期股等激励方式只具有形式而不具有实质的效果。
年薪制、期权期股的实施有一套十分规范和完善的程序,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国企并不具备实施这些激励手段的条件。比如在年薪制的实施过程中,业绩考核是重要的环节,而在民营企业家的业绩考核中,不仅缺乏科学的考评程序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体制,有的经营者甚至通过做假账来制造虚假业绩;而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方面,与西方的持股制度也有明显的差别,经营者持有的尽管也是期股,但大部分经营者可以凭其员工资格一次性发给,这种期股制度其实已经演化为一种员工的福利,因此,大大削弱了期股的激励力度。
(4)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公平竞争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融入到国企的改革中,公平竞争的含义并非仅仅是提供相对充分的信息,同时,要体现出奖励强者,惩罚弱者,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就是要“能者上,庸者下”,而在实际上,很大比例的国企经营者寻求地方甚至国家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破产的国企领导人的去向中,当翻牌企业领导的人占26%,升官的占9%,调任别的企业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占23%,被免职或退休的占42%。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居于行政保护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其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是可想而知的。
2.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民营企业家的形态还不是标准化的,设计激励机制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从自己企业的实际出发,遵循有效、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变动,其变革与创新也包括激励机制的变革与创新,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能使经营者安心和积极的工作,还能使其认同与接受本企业的目标及价值观,对企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所以,建立完善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对促进国企改革的进程及其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2.1对激励机制的主体进行改革
在我国民营企业家现行的激励机制中,大部分激励机制的设计与经理人的选择仍然是由企业官员来进行,这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家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问题,首先要对激励主体进行改革,具体就是在不同的民营企业家中确定不同的激励机制的主体,使激励机制的完善与国企的分类改革结合起来。
2.2构建民营企业家经营者的报酬制度
在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民营企业家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提出要“建立和健全民营企业家经营经理人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民营企业家报酬制度。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说明国企经营者报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①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度
②构建多元化激励性的经营者报酬制度
③完善经营者的福利、津贴制度
2.3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家经营者的职业化进程
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没有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的分离、职业经理人的产生也就没有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我国民营企业家经营者的选拔方式还是以行政任命为主,这就决定了经营者主要对任命他们的行政部门负责,这样经营者就没有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激励机制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改革经营者选拔机制是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而要建立市场化的选拔机制,就要推进经营者的职业化进程。
2.4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经营者业绩考评制度
经营者的业绩指经营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及其它方面对企业的贡献。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家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就是应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经营者的行为和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其对企业的贡献进行评价。
(1)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考核指标是指对考核对象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价。包括财务方面的,如投资报酬率、销售利润率等;也有非财务方面的,如产品质量、创新速度和能力等。评价标准是指判断评价对象业绩的衡量标准,常用的有年度预算标准、资本预算标准及竞争对手标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2)明确考核主体。
严格考核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谁来进行考核,即必须明确考核的主体。目前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者自己对自己进行考核,这种考核很难保证经营者业绩的真实性,也难以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在考核中还可以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以及外派监事会等方面的力量。
(3)针对经营者业绩考核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经营者操纵行为,要加大监督和约束的力度。
由于在评价系统中,对经营者业绩的评价主要构建在财务指标之上,而财务指标容易受到人为的操纵,一些不利于企业的短期行为容易被表面的数据所掩饰,同时,企业经营者会人为操纵财务指标,以获得良好的绩效评价。所以要尽快解决相关配套的监督机制,以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下的自我激励等问题,提升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