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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国外电力行业企业管理改革模式的启示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从20世纪70年代始,世界各国相继对电力行业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力行业组织结构改革,即行业内部的分工和结构分拆;二是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即由国有制向股份制的逐步过渡。–来自AMT咨询针对国际电力行业企业管理改革模式的研究报告。

  在行业结构分拆方面,电力体制改革的特点可以用四种模式来概括:完全垄断,发电市场竞争,批发市场竞争和完全竞争。

  模式一:完全垄断模式

  发电,输电与配售电垂直一体化,不存在竞争。

  模式二:发电市场竞争模式

  开放发电市场,由一家买方或代理机构向多家发电商购电,以促进发电生产领域的竞争,但地区内输电与配售电仍然垄断。此种方式不允许发电商通过输电线路直达最终消费者。采购代理(单一买方)对输配电网及售电给最终消费者进行垄断。

  模式三:批发市场竞争模式

  发电商有权选择多家配售电商向其售电,配售电商也有权选择发电商,直接购买电力并通过输电网输送到最后消费者,但地区内配售电网络依然垄断。此种模式在电力生产领域和批发售电市场都引入竞争。这种模式的实现条件是输电网络必须开放,输电网络由非盈利的独力机构运营(一般为国有电网公司)。

  模式四:完全竞争模式

  在批发市场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电力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大用户可以直接向发电商购电,输电与配电线路都开放,配电业务与零售业务分离,零售业务也是竞争性的。在这种模式下,发电,批发和零售电力领域全面引入竞争。

  世界电力工业管理模式改革伴随着一个共同的趋势:企业控制在减少,竞争和选择在提升。

  所有制和企业管理控制的改革有以下几种:

  企业直接控制

  企业部门与电力企业合二为一,其标志是政企合一的电力工业部。投资由企业拨款,价格由企业制定,收益也上交给企业。电力工业被看作是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企业可以给电力企业强加其他责任,比如通过电价征收附加税费。

  企业股权控制

  由企业兴办的国有公司或民营企业家进行管理和控制。企业授权一家国有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或地区电力公司)从事全国电力工业或某一地区电力工业的经营管理。在这样的体制下,需要有一个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或直接由企业来制订价格和投资政策。法国的EDF即是民营企业家,而英国中央电力生产委员会(CEGB)在电力体制改革以前也是如此。
企业间接控制

  企业向投资者出售国有电力公司股权并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电力产业;允许电力企业通过资本巾场募集资金,发行股票;企业通过制定能源政策,监管电价形成机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从以上可以看出,分拆改制和所有制体制改革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电力工业组织结构的分拆和所有制形式由企业所有向股份制演化是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方面。

  分拆改制是关于电力发、输、变、配、售的商业安排:把整个的工业组织结构分割开,引入竞争和选择。竞争是结构改革的最终目标。股份制是从企业所有过渡到私人所有,提升效率是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所有制管理体制连续性变化的结果。无论是行业分拆方面还是所有制改革方面,电力改革的核心都是电力市场的安排方式。本文主要从电力市场的角度,来分析世界各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借鉴意义。

  透视国外电力体制改革模式

  咨询对多个国家的电力行业体制改革模式做了相关的研究。列表如下: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电力体制改革

  美国电力市场的发展过程,以FCG(佛罗里达电力联合集团)的发展过程较为典型。FCG管理及运行形式是一种自然发育模式,属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Powerpool)的方式,其形成及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紧急功率交换、制订联合运行政策、经济功率交换、电力交易市场――电力经纪人系统(Brokerage)。

  紧急功率交换

  40-50年代,佛罗里达电力工业发展迅速,原来孤立的各电力公司供电区域相互联系起来。这时,出于相互支援、提升供电稳定性的要求,相邻电力公司间出现了紧急功率交换的双边合同,合同包括紧急功率交换的操作步骤及偿还方式。早期偿还方式是实物回报,随后出现货币偿还。到1951年,由最早进行紧急功率交换的佛罗里达电力电灯公司(FloridaPowerLightCompany,简称FPL)、佛罗里达电力合作社(FloridaPowerCoorperation,简称FPC),坦帕电力公司(TampaElectritionCompany,简称TECO)组成了佛罗里达运行委员会(FloridaOperatingCommittee,简称FOC)。至1972年,在佛罗里达运行委员会FOC的基础上,成立了佛罗里达电力联合集团FCG,允许佛罗里达州的所有电力公司自由参加。其中,技术咨询小组提出满足经济性和可靠性的约束,协调各发电厂及输电设备的规则,指导运行委员会和系统规划委员会的活动;运行委员会负责FCG的整体运行,制订紧急功率交换程序,协调维修计划,分配旋转备用,估计系统运行情况并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寻找办法,保证经济、可靠地供电;系统规划委员会审阅并分析规划,确定规划的发电、输电设备是否可靠,推荐满足要求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案,保证可靠地供电。
FCG对成员公司的要求是必须与其它电力公司的电网相连,同时满足FCG所提备用的要求。完全本着自愿参加,互惠互利的原则,各电力公司随时可以申请参加或退出。

  在电价方面,在紧急功率交换的偿还方式上,已存在综合成本电价和长期边际成本电价并存的方式。

  在电网的转运业务方面,由于FCG各子公司有义务在事故时相互支援,所以紧急功率的转运已经出现。

制订联合运行政策

  FCG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制订统一的联合运行政策。FCG出版了《FCG运行委员会手册》,包括备用政策和维修计划的内容,对所属的电力公司提出了分配备用的步骤,并规定联合制定维修计划,在满足负荷要求和运行备用水平的前提下,提供了灵活性。在此期间,相互间签订短期固定的电力交换协议、紧急应急措施。

经济功率交换

  从1977年开始,首先由相邻电力公司间出现了少量的经济功率交换,取得了一些经济效益。随后FCG作了模拟试验,选定一个时段(定为1978年1月6日下午1时),各电力公司间进行模拟经济功率交换,计算所得效益为1053美元,而当时FCG平均小时利润为约1300美元,这个消息大大刺激了各成员公司进行经济功率交换的积极性。至1978年2月,由于进行了经济功率交换,实际利润从1月份的90万美元上升至160万美元。

  此时,除相邻公司进行经济功率交换以外,不相邻的电力公司间也经过中间方的转运,完成功率交换,只是增加输电费用协议。

  由于此时只是贸易双方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未能从整体上优化贸易,局限了经济功率交换的进一步发展。

  电力经纪人系统

  为了促进经济功率交换,FCG建立了电力经纪人系统。最初是人工的,后来改成自动的。

  在FCG电力经纪人系统中,各电力公司提出每小时报价,急欲买、卖的电量,由电力经纪人系统有全局最优的基础上,进行贸易匹配。

  由于此时的经济交换大部分不是在相邻公司间进行,所以转运贸易非常活跃。在FCG中,有两种形式确定转运费――固定运费和签订输电服务合同。例如,FPT和FPC两大公司拥有几乎所有在佛罗里达半岛上的高压电力输送设备,FPC使用固定运费方法,即在转运费里,不考虑公里数(邮票类型);FPL使用每次签订输电服务合同的方法,在合同中规定各项转运业务的费用。经济功率转运业务,为大范围内的经济交换贸易提供了可能性。

  自1979年至今,美国的电力市场基本局限在发电市场,对用户市场仍由各电力公司垄断,各电力公司有严格的营业区域。在电价方面,自1987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斯威普(Schweppe)首次提出实时电价以来,只在极小一部分的用户中进行试验,尚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广泛采用的电价理论是长期边际成本方法。
英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模式

  从1987年起,英国开始对其电力工业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造。英国的电力系统可分为两大网:苏格兰地区电网、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电网。苏格兰地区的用电量约占英国的10%左右,由苏格兰电力局和苏格兰水电局负责生产、传输、销售。在英国电力工业改革中,苏格兰地区电网的管理体制,未作变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电网,已明显重建了体制。其中,英国中央发电局负责发电厂和输电线的建设和运行,地区供电局负责将电销售给用户,调度模式为统一调度。

  行业分拆

  原英国中央发电局(CentralElectricGenerationBureau,简称CEGB)分解成以下四部分: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发电公司、核电公司。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发电公司为私营股份制公司,由企业发行电力股票,将国有资产半数以上出售,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核电公司由于成本较高,不具备竞争力,为国家所有。同时建立了一个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名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PowerPool或Pool),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运行。十二个地区电力局完全私有化,现在称为地区电力公司(RegionalElectricCompany,简称REC)。地区电力公司拥有132KV及以下的输、配电网络,并负责将电卖给终端用户。

  改革后,对大用户(1MW及以上)开放了市场,大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方,如可从地区电力公司、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和发玫中任选供电方。除地区电力公司外,还允许持许可证的单位,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并向大用户供电,但必须交付网费。

  市场运营体制:

  英国电力市场中,发、输、供电完全分离。电力市场中的贸易方式,分为参加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贸易和签订直接合同两种。参加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贸易时,发电厂直接将电卖给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大用户直接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采用签订直接合同贸易方式时,发电厂可以与大用户、地区电力公司或持许可证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用户可以选择从地区电力、持许可证单位购电,或从本地及其它电网的电厂购电。

  为了保证所有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平等使用电网,防止电网所有者利用垄断地位限制市场贸易,英国电力市场很显著的特点是将高压输电网全部归国有,由国公司经营管理,并在电力法中明确规定,电网必须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向所有电力市场成员开放。这样,电网承担了大量的转运业务。

  英国电力市场的电价

  英国电力市场的做法是,每天分为48个时段,每0.5h为一个时段。提前一天计算出第二天48个时段的电价。

  该电价共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向发电厂买电时付给发电单位的电价,称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的购买电价(PoolPurchasePrice,简称PPP),它由系统边际电价(SystemMarginalPrice,简称SMP)和容量费用确定;另一种是用户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的电价,称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的销售电价(PoolSallPrice,简称PSP)。
由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给出的电价,有时会发生较大的波动,由此计算的电费会给电厂和地区电力公司的收入带来很大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某些地区电力公司与电厂签订一种合同,目的是把每天的电价波动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其基本思路是:预先确定一个平均电价,当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给出的电价与该电价的差值超过一定限度时,取两个电价的中间值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电价。这种合同称为稳定电价合同。

  从表面上看,稳定电价合同减弱了实时电价的指导性。但是,应该看到,对不同的贸易类型,应实行不同的电价制度。对于短期可变功率的发电厂和负荷可变的用户来说,实时电价提供了系统实时运行的信息。根据电价的变化情况,发电厂可以随时在一定内改变发电量,用户可随时在允许的情况下改变用电量,从而保证系统实时供需平衡、改善电量和用电量的指导作用较弱,而供、需双方要求电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稳定电价合同可以看作对基荷供电时,掏实时电价波动的辅助措施。

  由于英国电力市场采用全网统一电价,即不同地点的购买价PPP都是一样的,销售价PSP也是一样的,不考虑地区的差别,将全网的网损及设备投资的固定成本等输电成本平均化了。这样,英国电力市场的电能转运与电能的注入点及流出点没有关系,只与转运时的销售电价PSP和购买电价PPP有关,即转运电价为PSP与PPP之差。

  法国电力改革模式

  法国一直反对破碎分拆,追求规模经济的典范——法国电力公司(EDF)是由法国企业拥有的国有电力公司,垄断了法国94%的发电装机和100%的输配电业务,集发电,输电和配售电业务于一身。在欧洲共同体倡导建立统一电力市场的政策推动下,法国颁布实施了新电力法,一方面继续坚持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保持EDF的民营企业家性质,另一方面也确立了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并允许大的电力用户拥有选择权。设立企业电力监管委员会,在EDF内部实行发电,输电与配售电业务分帐核算。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法国电力依然继续坚持纵向整合,坚持国有性质,追求规模经济,仅对发、输、配电业务实行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

  阿根廷:同时放开发电和用户市场

  阿根廷在1991年以前的电力工业全部是国有的(其中有许多电厂是与外国合建的)。1991年4月21日,阿根廷企业发布了关于发电、输电、配电系统私有化的命令,并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

  所有发电公司,可以给出任意百分比的输出,参与中央调度,此时发电公司需装备国家调度设备,以接受国家调度中心的命令。如果发电公司不希望向电网卖出电能,亦可通过合同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同样,也可以把电能的一部分卖给电网,其余部分卖给用户。

  电力批发市场不仅对发电开放了市场,而且对输电和大用户也开放了市场,新的电能转送法规定:允许工业、商业和企业在外地建设自己的发电厂,并将自己发电厂的电能运送回工厂、商店或企业。另外,用户只需付一定的转送费即可从第三方(即非本地电力供应方)购买电能。

  阿根廷企业管理改革模式建立电力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缺电状况,建立电力市场后,一方面吸引了大量外资建设发电厂,另一方面,由于电网的开放,鼓励企业在能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的地区建立自备发电厂,从而形成了多家办电的局面。

  电力工业改革以后,国家对电力部门的管理机构是经济部的能源秘书处,它代表国家制定电力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而不再参与管理电力的生产与经营,也不负责电力建设与开发。能源秘书处下设两上主要机构,即电力市场管理公司和国家电力协调委员会,由这两上机构管理电力市场。另外,能源秘书处还下设大坝安全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委员会。
参与电力市场动作的有发电、输电、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电力市场的买方、卖方相互作用决定电价。

  在阿根廷电力市场中存在3种电价,即合同电价、季节电价和现货电价。合同电价由买卖双方商定。而季节电价和现货电价则由电力市场决定。

  联邦企业为了降低电价、提升服务质量和克服电力工业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电力工业私有化的法律。根据《电力法》,企业将原有电力企业的资产向国内外市场出售。但水电和电网实际上为有条件转让,即特许经营。企业对私有化的电力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由企业与电力公司签订承包经济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电力公司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总承包期,即特许经营期规定为95年,在95年内分为几个经营期,第1个经营期为30年,其中又分为2个阶段,第1个阶段为15年。在15年期满时,企业根据电力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行为,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如果不同意继续经营,则必须重新公开招标,更换经营股东。

  电力公司是通过拍卖的形式、公开招标的方式出售的。在开始拍卖时,至少要把企业资产51%的股份卖出去,企业保留的股份不得多于39%,雇员不多于10%。企业保留的股份以后还可以出售,企业可以没有股份。

  阿根廷电力工业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改革使电力投资增加,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供应充足,电价明显下降,供电的可靠性增加,管理机构精简,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改善。但在电力工业改革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对于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电源建设难以筹措到资金,再则电力市场中的争议事件多,协调处理工作量大等。

  国外电力体制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纵观国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模式,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电力体制改革应该结合各国政治经济的实际情况和电力市场发展水平来确定改革目标,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与方案。

  坚持电力公有、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国家,如法国,其改革的目标不是私有化和破碎分拆,而在于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竞争机制的引进。而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也是不一样的。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其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应了成本水平和投资回报率,用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用电需求稳定,增长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升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其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充足的发电容量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则是次要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电力短缺是主要矛盾,其标志是电力建设和容量扩充的资本需求很大,电价交叉补贴较为普遍,用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扩充发电容量,扩建并提升电网设施,维护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而降低电价、提升效率和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与选择则是次要目标。

  2、电力体制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关键在于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

  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需要多重目标,例如:用户希望获得低电价、高质量、安全稳定的供电服务;电力公司及其所有者希望通过企业管理改革模式企业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更新,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企业希望国家的能源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稳定;环境保护部门与组织希望电力市场的改革政策有利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降低污染;企业的电力监管部门希望通过电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与规范等等。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