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黄页:冯志亮发布新版艺网天恒品牌条款
一、定义
1、艺网天恒:指艺网天恒(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艺网天恒”。
2、品牌通全国运营中心,简称“艺网天恒”,系指艺网天恒红旗下网站及运营机构。
3、客户:在已购买艺网天恒相关产品服务的前提下,与代理商签订服务代理协议、注册成功并支付一定费用后,接受艺网天恒提供的相关产品服务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
4、营销商:由艺网天恒公司有效授权范围内的,面向客户品牌通有关业务的服务商。
5、代理营销服务协议:客户与营销商之间签订的,规定相关产品服务注册、收费、通知等,营销商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操作的协议。
6、付费:系指客户或其营销商在注册时支付艺网天恒网站或产品费用的行为,艺网天恒以收到付费之日为准。
7、开通生效:系指艺网天恒收到费用后,艺网天恒品牌通联展产品服务实际开通生效。
二、所有权
1、该条款项下的品牌通联展卡、VIP会员、固定排名、北京企业黄页、北京企业频道、联系通等产品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艺网天恒所有。
2、艺网天恒提供的服务中的所有内容受版权,商标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和财产权法律保护。其版权,商标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均归艺网天恒所有。
三、确认与接受服务条款
1、在使用品牌通联展中心服务前,客户须完全同意本服务条款并与营销商签订产品代理营销服务协议,自行或授权营销商完成注册程序并根据本条款规定支付费用。
2、营销商及客户承诺遵守艺网天恒的有关、全部规定及艺网天恒不时之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注册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等。
四、营销商及客户义务
1、营销商以及客户标注的信息录入必须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必须符合国家一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禁止在品牌通联展中心上发布和国家安全,军事设施,军事单位,保密机构,外交机构等相关的,但不限于此的信息录入。营销商或客户同意接受艺网天恒电话、邮件、或上门拜访等方式确认。
2、营销商或客户保证同意本条款之效力如同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营销商或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3、客户帐号由营销商进行分配,每个客户都必须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帐号和密码。
4、客户自行或由代理代为将客户发布资讯信息,客户对其自行发布或委托代理营销商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5、客户自行对品牌通联展中心提供的内容,产品,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6、客户通过使用艺网天恒品牌通联展中心的产品或项目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均与艺网天恒无关。
7、营销商或客户使用品牌通联展中心产品时,保证不会使艺网天恒因为品牌通联展中心的相关产品提供的各种信息而面临或被牵涉进任何第三人提出的诉讼、索赔等;如上述事件发生,承诺补偿艺网天恒因该等事件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8、如营销商或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艺网天恒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9、如营销商或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给艺网天恒造成损失,营销商或客户必须负责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