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产生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据会计准则
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编制会计报表,重点是满足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准则和方法,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会计,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适当分离,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某些会计方法是税务部门不能接受的,因此,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财务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净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造成。如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罚款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其从会计所得中扣除。这种差异发生在每个会计期间,而且,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将发生相反的变化而得到冲减,使各个时期的总量之和相等。如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不能接受后进先出法,这就需要企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来源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所以税务会计往往又称为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例: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8万元,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25万元,公益性捐款100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该企业19××年按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68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为17万元(125-108),允许列支的公益性捐款为51.06万元。[(1600+17+5)×3%],其超过允许列支部分为48.94万元。
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7781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8102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果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例:某企业某项目长期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10年,按税法规定,不得少于6年,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处理采用递延法:
①每月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12=50万元10年中,每月计提折旧相同。
借:基本生产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②计算企业所得税
每年会计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600万元:
每年税收允许计提额=6000万元÷6=1000万元。
时同性差额=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
会计计算应缴所得税额=3000万元×33%=990万元。
第一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贷:递延税款 132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80000
第2、3、4、5、6年相同。
前六年该项目己提足折旧,后四年企业每年计提折旧6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整,600万元×33%=198万元,第7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80000
第8、9、10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