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化本:解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问题刻不容缓
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自主创新队伍中最具活力的生力军,在创新数量和效率上明显优于大企业。我国约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对于我国实施科技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与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融资难。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创造中国近6成GDP的中小企业贷款额仅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额的16%。相对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而言,这个比例实在太小。据调查显示,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资金缺口达400多亿元,平均每家企业资金缺口280多万,严重影响其科技创新活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瓶颈问题关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成败,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
1.完善我国科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风险投资资金的介入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匮乏的最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发育严重不足,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从“公开上市”这一退出渠道看,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过高,使大量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无法上市融资,进而风险投资无法在国内通过公开上市顺畅退出;从“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这两种退出渠道看,其行为都是在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交易成本费用高、环节多、品种单一等问题,严重限制了风险投资企业产权的自由转移。
据统计,2005年中国319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631.6亿元资本退出总收入仅10.3亿元。为此建议:
一是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标准。可允许虽未达到国内上市标准但已成功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出我国创业板市场。
二是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尽快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交易法》,大力推进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程,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业务等。
三是企业应通过税收、贷款等政策优惠鼓励对风险投资介入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兼并收购,以使风险投资能够顺畅退出。
四是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从法律层面促进和规范风险投资的发展。
2.提升国家财政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近年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存在“两大两小”现象,即大部分资金用于大学与科研机构,只有少部分(约10%)用于企业(发达国家一般在30%以上);用于企业的科技资金又大部分用于大型企业,只有少部分用于中小企业。“两大两小”现象叠加,国家用于中小企业创新的财政资金可以说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国家财政要提升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大幅度增加现在每年仅10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额度,加大对竞争前研究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支持等。
此外,建议对应用性研究开发项目采取事后承认与支持为主的办法,这种“不以身份资格论高下,只以成果效用论英雄”的办法,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科技项目竞争中脱颖而出。
3.尝试开办科技银行。科技银行可定位为设立在科技企业集中的高新区内的区域性银行,贷款对象主要是区内发展成熟的科技型企业或有风险投资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降低风险,国家可通过政策倾斜鼓励科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甚至成为股东或合伙人,以利用风险投资机构在人才、组织方面的优势及控制风险的能力。
科技银行信贷业务将只为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有关的活动提供服务;科技银行实行股份制,股本来源以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为主,地方和高新区企业也可少量参股,实行官助民办;国家可允许其吸收社会存款,在金融品种和信贷服务方式上进行创新,如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以企业债权、股权融资等等。建议首先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和深圳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城市高新区内开展科技银行试点工作。
4.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实力不足、自身信用程度较低、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等问题,既难以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认可,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
因此,建立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再担保体系势在必行。具体建议:由中央企业和各省级企业出资或授权出资,吸引商业银行、各地各类担保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股,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全国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不与各地担保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以市场化再担保业务为主,并承接国家各类政策性再担保资金托管业务;再担保公司在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再担保业务,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要努力营造一种诚实守信光荣、违约失信可耻的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机制和信用档案体系,推进企业与金融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改善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再次,建立严厉的信用惩罚机制,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和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最后,要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保证风险管理职能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