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两税合并改革前后的政策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我国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现就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前后的政策做些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的六大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二、“两税合一”改革前后的政策比较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
1、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以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双轨制”所得税模式。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档次多,税负差距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设立27%、18%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0%加3%的地方附加,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的低税率优惠。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这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3、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一方面,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等成本费用的扣除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没有比例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开支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依据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的资产税务处理规定也不同。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10%以内;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规定也作了统一和规范。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合理、优惠重点不太突出等问题,《草案》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4)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5)为减轻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部分曾享受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面临税负增加的困难,《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内容包括: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24%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