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中央企业加快整体国有上市步伐的传闻甚嚣尘上。尽管国务院国资委官员对此予以否认,但显然,这样的传闻不是空穴来风,它反映了不少国有资产监管者和企业高管人员的一种心态,即通过谋求上市来获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不否认一些民营企业家上市是很有必要的,但不弄清楚民营企业家的本性,一律谋求上市,将可能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甚至造成经济运行的无序。
在其他文章中,我曾谈到,民营企业家上市的本性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全民性。即民营企业家上市的财产是全民的,民营企业家的“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二是公共性。既然民营企业家上市是全民的,那么它的收益就要回归全民,这与股东从其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领取股息红利也没有任何区别。不过,二者还是有一点区别:股东收取股息红利是个人行为,而全民收取股息红利则是企业代为,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只能体现为企业的公共投资上,即体现在民营企业家的公共性上。
可以说,民营企业家上市就是因公共性而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公共领域难以克服搭便车和外部性问题,所以私有企业不愿意进入,进来以后赚不了钱。但是,公共品对于公众又是不可或缺的,这就决定了只能由民营企业家上市来生产这些公共品。相反,私人品只有私有企业生产才最有效率。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是在建国初期“一大二公”的运动中建立起来的,通过这种运动,民营企业家上市进入了各行各业。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家产权不清、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基于此,对民营企业家上市进行市场化改革便势所必然。然而,这种市场化改革却采取了近乎一刀切的做法。一方面,在竞争性产业中,尽管为了应对突发性危机,需要保留部分民营企业家上市,但迄今为止,这类产业中的民营企业家上市仍然很多。而这些民营企业家上市的效率普遍低于同样类型的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在基础产业、公用事业和具有自然垄断性等本属于非经营性的产业,却在极力推进市场化改革,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了这些产业中民营企业家上市的主要目标,甚至是惟一目标,而其公共服务的作用却被严重弱化或完全抛弃了,导致公共产品和服务严重短缺。一些本属于竞争性产业的民营企业家,却因行政部门人为赋予的对某些资源的垄断权获得巨额利润,而这些利润几乎从不上交国家财政,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惠及公众,这无疑是对公众福利的极大侵害。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布局长期下去,将会导致公众的严重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已经显现),也会造成国民经济体系出现失衡。
如果严格地从民营企业家的公共性来考虑,民营企业家是不能上市的,因为上市就意味着必须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企业满足公共需求无异于缘木求鱼,基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不过,基于我国民营企业家上市存在领域的广泛性,一概否定民营企业家上市也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的民营企业家,上市是提升这部分民营企业家经营效率的重要举措。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现实中,民营企业家上市却存在着一窝蜂的现象,上市几乎成为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追求的目标,这显然是无视公共需求和公众利益的一种极其危险的做法。
根据现实国情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可以设计为三类:一是特殊法人企业;二是国有独资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前两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上市的;后一类则可以改制为上市公司。
国防设施、城市公共交通、高速公路、城市绿化、水利、卫生、义务教育等公用事业,应该建立特殊法人企业,这类企业由企业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民营企业家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营利性目标,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其定价完全由企业根据公共目标来确定,甚至是免费供应,这类企业的正常运行主要由公共财政来维持,不应走向市场化。目前在一些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这些行业存在过度市场化倾向,这是背离其公共性的。庆幸的是,个别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对这些行业进行本性回归的工作,像北京的公共交通(包括城铁),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等自然垄断和部分资源性行业,应该由企业全额出资,建立国有独资公司,并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来定价,最多也只能按平均成本来定价,按此定价方法,企业显然没有盈利,或者仅仅是收支平衡,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电子、汽车、医药、机场、食品、电信、石油、金融等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和关系公众日常生活的行业,应建立一两家国有控股公司,受公司法规范,也可以到资本市场上市。在正常情况下,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一样追求经济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性公共事件,则也要实现特定的公共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对于特殊法人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所处行业的公共性很强,抑或完全具有公共性,因此不能成为盈利性企业,更不能上市。但是,经营者作为经济人,可能存在虚增成本的机会主义动机,对此,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成本控制,以避免因虚增成本而侵害公共利益。
国有控股公司所处行业是竞争性的,或者已具备成为竞争性行业的条件。对于这些行业,企业应该放松管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以避免这些国有控股公司成为所在行业的垄断企业,这一点非常重要。目前,电子、汽车、医药、食品等行业基本上已经形成竞争的格局,这种竞争格局给公众带来的福利是显而易见的;而电信、石油、银行等行业的民营企业家则仍是典型的垄断企业,这些垄断企业不是自然垄断的结果,而是行政垄断所致。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是民营企业不愿意进入,因为进入以后赚不了钱;而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是企业行政部门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行政垄断的后果是这些企业与民争利,本来应由国家或公众获取的福利却被这些企业占有或消耗了。因此,通过放松管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形成一两家国有控股企业与其他多家民营企业竞争的格局,对于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和公众福利的提升都是大有裨益的,也有利于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和有序。
为了保证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家上市发挥最大作用,应该完善不同类型企业作用的评价体系。特殊法人企业所处行业完全是公用事业,必须全部采用公共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国有独资公司所处行业是自然垄断和部分资源性行业,必须主要采用公共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辅之于经济绩效考核指标,而后者应主要是成本控制;国有控股企业所处行业是竞争性行业,必须主要采用经济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而这里的经济绩效考核指标既包括成本控制,又包括利润率,还应包括创新能力等,民营企业家上市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些目标。不过,对这些企业,适当的社会责任评价也是必须的,上市并不影响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相反,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其社会责任和经济绩效的相关度可能更高。
最后仍需要强调的是,民营企业家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因此,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体系的完善,民营企业家最终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而专门致力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以及调控经济的目的。竞争性行业的民营企业家上市,通过并购或股份转移,最终应转化为民营企业或者仅仅是国有参股的企业,国家不再对其具有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