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企业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试点银行和试点银行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试点:
(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信用贷款支持措施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试点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试点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信用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企业信用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试点贷款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通过试点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合作的试点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报告》(加盖公章);
(五)《中小企业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试点银行。试点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五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的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试点银行年度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量,给予试点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实际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年度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
对单个银行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220万元,在计算对银行的风险补贴时,纳入银行年度贷款总额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试点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
(二)《年度信用贷款发放审批表》;
(三)《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试点银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作的试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信用贷款项目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贷款评级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请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条中关村管委会、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以对各试点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合作的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在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及对申请信用贷款企业做信用评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年*月*日起执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