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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关于企业所得税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1994年税制改革后现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对于原来的多形式、多层次的企业所得税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病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实际执行效果、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设想是:合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根据企业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并参考周边国家税率水平,适当调整法定税率,统一并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同时对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以维护国家政策的连续性。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的不同的所得税法,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因此,统一各类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设想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按行业设置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做法,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税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不同的税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违背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公平性原则,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内外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实际执行结果不同

  1、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980年和198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大涉外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定为了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2、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经济性质分设所得税种的办法,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分别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内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均适用该条例。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实际执行结果。

  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实际税负不均。内资企业适用33%、27%、18%的税率,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在三档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内资企业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第三产业的某些行业及其它政策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有“一免两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以及“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实际税率,外资企业在15%以下,内资企业大约只有25%。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不同

  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财务制度与所得税法,与所得税计算有关的诸因素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

  1、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设备,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而外资企业残值则规定不低于原价的10%。

  2、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坏账准备。内资企业规定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3‰-5‰计提,而外资企业的计提比例为3%以内,差距甚大;

  (2)利息费用。外资企业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则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3)工资费用。内资企业目前按800元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则允许全额扣除;

  (4)捐赠支出。外资企业只要不是直接捐赠则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则按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3、计入费用税种的处理方式不同。内资企业允许计入费用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税费则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使用费。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1、优惠范围不同。

  内资企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限于福利、劳动就业服务、校办工厂、高新技术、“老、少、边、穷”、受灾企业及第三产业等,且多属于照顾性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区域实行多层次的优惠。同样是高新技术产业,内资企业规定必须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才能享受优惠,外资企业却无此规定,所以说外资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要比内资企业更广、更宽。

  2、优惠程度不同。

  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同为33%,内资企业可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而外资企业除了优惠税率(15%和24%)外,还有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多方面的优惠,各地企业还可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使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具有很大差别。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在15%左右,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却高达25%,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

  3、优惠的权限不同。

  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计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通常有2年、3年、5年三种;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至少有5年的优惠期,因此,实际的优惠期要比内资企业长。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效力及认定标准不同

  1、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法律层次不同。

  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内资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差异带来的影响

  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吸引了外商的投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起步较晚,与外资企业相比,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多,加大了两者之间的差距,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挫伤了内资企业的积极性。

  2、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和经济的畸形发展。国家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引导、扶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应一视同仁。而目前国家实行的两套所得税法,给那些投机资本以可乘之机,同时内资企业为了获得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好处,总是想方设法寻找“合资”对象,甚至不择手段搞假合资。这样外资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数量的增加,而实际上却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导致经济的畸形发展,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八届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各种区域性税率。”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政策方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优惠政策,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具体来讲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统一后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方面应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在实践中已经显现出来了,改革企业所得税应考虑调整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所有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

  第二,统一后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立足点应该是引导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升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是交通、能源、水利、紧缺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

  第三,统一后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适当调整税率,拓宽税基,贯彻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近十年来,降低税率,削减优惠,拓宽税基是世界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这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很有借鉴意义。

  第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应采取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将我国税收从目前的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根据财政经济的状况实行适度优惠。

  第五,统一后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方面应采取减缓不良影响,逐步过渡的办法。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以减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不利影响。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考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减少外国投资规模

  国际间的税负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目前,我国良好的经济形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健全的法律体系,潜力巨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构成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比较优势。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外商投资信心。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遵守竞争秩序的前提,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来讲,是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来的一次大的挑战,内资企业不能再因与外资企业攀比税收优惠而与企业讨价还价,只能集中精力将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改善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上,并依靠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与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一争高低。

  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趋势已非常明显。给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抑制民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而且,这种以经济性质而不是以技术产业标准为主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总量上吸引外资,而不在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为此,按照加入WTO的要求,深化税收改革,首先必须解决对内对外实行两套不同税法的问题,统一企业所得税,公平税负,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和促进效率的提升。

  三、统一内外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设想

  (一)纳税人的认定

  1、以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依法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模式的改革,原有的纳税方式尤其是内资企业确定纳税人的标准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的形势。因此,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对纳税人确定标准进行改革。

  2、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应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对于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由于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财产权、不能进行分配),不宜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的选择

  1、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要坚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与国际企业所得税法接轨、强化税收征管等原则。

  实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做到四个统一。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税收政策改革的要求,根据WTO和市场经济规则,尽快统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内外资企业税制,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立以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统一税收减免和统一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一所得税制,改革外资企业单独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现状,实行内外资企业一样国民待遇,统一交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强税收征管。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定为25%。

  其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实证调查的结果,最几年企业整体名义税负率保持在25%左右,实际税率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二是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三是通过对部分企业进行调查,民营企业家要求降低税负,主要是民营企业家还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债务沉重,仍然需要在税收上给予适当扶持。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实行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向税收优惠条件好的国外转移。由此可见,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后有可能对内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都影响和负面作用。从方方面面考虑,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又实行较高的所得税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为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实行单一税率为25%;此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5%;年应税所得额在3—1O万元的税率为20%。

  (三)税基的确定

  1、利息费用扣除。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我国目前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定,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也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的接轨。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应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2、用于救济性的捐赠。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企业不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应允许全额在收入总额中扣除,力求做到计算简化、明确。

  3、坏账准备的计提。

  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坏账准备的提取可按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即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账款余额以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

  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扣除。

  5、工资扣除标准。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分内外资企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工资,应允许全额扣除,不再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对企业职工高工资则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加以控制和调节。

  (四)税收优惠的选择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无差别税收优惠待遇。

  从长远来看,实行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享受相同的优惠,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国际税制顺利接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导向相协调的优惠机制。

  可适当保留一些特殊地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这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过分强调地区差别,无论是侧重于沿海地区,或是内陆地区都会造成区域分化,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现行的优惠政策虽然对科技、农业等重要生产项目有所倾斜,但优惠力度还远远不够。新的优惠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对外资善加引导,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加以控制甚至取消优惠,加大对能源、交通、农业、基础建设的优惠,把资金和技术吸引到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支持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

  3、建立以间接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

  传统的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大多体现为获利情况下的优惠,方式单一、不灵活,模糊了调控方向,不利于鼓励重点行业的发展。统一税法后应适当增加投资税收抵扣、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法,做一些特殊优惠规定,以体现税收调控功能,使企业能真正从优惠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国家向财政转移。

  4、要加强对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单项优惠手段的特殊作用及整体配套功能的研究。力求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设置,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成本–效益控制,建立税收支出的预算制度,便于对税收优惠的数额做出准确统计,以有利于决策和税制的改革、完善⑤。

  同时,应尽快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目前仍沿用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将地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的规定,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征税范围,以统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扣除费用。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