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