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宁讲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资产会计管理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资产会计管理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资产始终受到特别的关注。在贸易中,民营企业家产品出售,是否借助于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理中的优惠条件而提升了竞争力,这一问题需要搞清楚。本部分就经济改革中民营企业家资产的使用与处理情况,分别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营企业家资产使用的会计管理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民营企业家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关系到产品成本和价格形成。中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的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又对上述两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正式实施。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该项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内容做出很多新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等。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将折旧定义为:“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对折旧的定义如下:“折旧,是指将一项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年限内作有规则的分配。可折旧金额,是指一项民营企业家资产的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它的残值。”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

  关于折旧方法,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变化,则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些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也是一致的,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以资产的预期使用或产量为基础产生费用,类似工作量法);一项资产所选择使用的方法,应以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为基础,并且应在各期之间一致地应用,除非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发生了变化。”相对于2002年以前的会计准则,新准则有利于企业提升其固定资产技术水平,能够在会计处理上为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技术更新给予支持,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极为有利。此外,还可以使企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换变更会计政策,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国根据产业政策对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电子行业、船舶工业和运输业、飞机制造业以及医药化工行业、机械制造业等的机器设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他行业可视其具体情况采用加速折旧法。

  民营企业家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计提折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考虑以下影响因素: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相关法律或类似限制;这些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规定是一致的。为保证产品成本的真实性,中国企业资产会计准则还规定,企业不能为调节成本、损益而随意改变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或者因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不合理而导致大量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超龄使用;并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在对土地的会计处理方面,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土地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因而对其不计折旧”。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会计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

  关于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对开始或者停止折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是规定“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

  2.关于民营企业家资产的摊销

  关于资产的摊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摊销是指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摊销。应折旧金额指资产的成本或财务报表中代替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其残值后的余额。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披露以及处置和报废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关于企业无形资产是否应该摊销,其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随着包含在无形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为企业所消耗,该民营企业家资产的账面价值应该减少以反映这一消耗”是一致的。

  关于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包括商誉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都应在预期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从本质上来讲,商誉也是一种费用,无论从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来看,摊销都是必要的,否则就不能正确反映成本和损益。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也要求将企业购入的商誉进行摊销,在这一问题上两者是一样的。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认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等。因为企业有时很难确定其消耗无形资产所内含的经济利益的方式,为避免企业通过摊销方式的选择,而人为调整损益的情况发生,目前中国只规定了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这样可保证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同一性。

  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期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以上述二者中较短者为限。若仅有一方规定,则以此为上限,若双方均有规定的,以10年为上限。《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内系统地摊销。同时指出,除了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长于20年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超过20年。可见,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完全相同,中国会计准则对摊销期限的规定更加详细,更体现了会计的审慎性原则。对于残值的规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相同,都认为无形资产不具有残值,后者仅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可以有残值。

  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还对递延资产的摊销作了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应当在民营企业家资产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并要求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