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主体要明确。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对中小企业应该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标准,以保证会计制度有一个恰当的适用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经营规模、职工人数、资产多少等指标经常变动,将这些指标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势必影响其可操作性。另外,因为出资者是否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同企业规模大小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也不宜作为划分的标准。笔者认为,正确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应该是两条:其一要看它是否从资本市场筹资,其二要看它的注册资本大小。不从资本市场筹资而且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将其界定为中小企业,采用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应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这一原则是要求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应针对中小企业会计业务的特点,从会计科目的设置到会计报告的编制都应体现简单实用的指导思想。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会计信息使用者也主要限于企业管理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以及债权人。因此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过程中更应强调会计制度的简单、易懂和便于操作,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兼顾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效益原则。这样更利于中小企业普遍建立起简单、灵活、实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企业会计制度应适当运用谨慎性原则。
自2001年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充分运用了谨慎性原则,主要表现是提取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企业面临诸如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研发投入不足、竞争能力不强、贷款困难等问题。如果从会计的层面来分析,中小企业要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就需要向社会提供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避免虚盈实亏的情况发生。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适当运用谨慎性原则。
第四,企业会计制度应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
中小企业既是大企业的摇篮,更是推动一国经济发展、实现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上缴国家的税收占全部企业的45%,这就要求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要兼顾企业纳税的需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采取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大企业会计服务对象的重点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对象的重点在企业经理人和企业的税务部门,中小企业在履行了纳税义务后甚至可以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因此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能够采取《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而应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以减少会计期末的纳税调整工作,提升会计工作效率。
第五,企业会计制度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我国加入WTO后,会计国际化趋向将更加明显,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将要制定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都应该尽可能与国际标准相协调,这也是我国开放会计市场的必然结果。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协调,必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吸收更多的国内外风险投资家的资本,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从而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