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产权改革方向的定位,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结构安排的要求。说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时,曾提到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是产权结构多元化、权责有限性和治理法人性的公司性企业制度,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管理层次上表现为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将民营企业家的产权改革仅仅定位在管理层次上的产权明晰上,解决不了民营企业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而也很难带来企业治理的高效,那么,民营企业家产权改革方向的选择就应当是定位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这里所说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亦即出资人的多元化,或曰狭义所有权的多元化。
产权多元化为解决国有独资企业一元产权安排所固有的一些弊端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这些弊端的概括称谓就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被人们斥责的政企不分。国有独资企业的一元产权安排,缘何注定政企不分,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又怎样为政企分开开辟了道路?
谈到政企分开,人们往往奢望企业远离企业,一切自由,放任不管。实际上在国有制的范围内,这种政企分开是无解的。在国有制的框架内,不管企业过多地干预企业是怎样的不合理,但有一点无论如何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那就是企业利用自己手中的出资人所有权行使权利是无可非议的。这是因为,作为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所有权关系不可能退出经济领域,不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否则,企业所有权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了。所谓的政企分开,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指作为宏观经济经理人的企业与经济运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分开,是指企业不能以宏观经济管理的身份将企业的一些社会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强加在企业身上。然而,在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制度设定内,这一目标是很难达到的。
综观世界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家(公营企业与官营企业),无有不承担企业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承担企业的宏观经济管理,实际上这正是这些企业存在的合理依据。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这些民营企业家是作为企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弥补市场的不足而服务。它们在根本上是非市场性的。虽然我国的民营企业家有自己独特的存在依据,但作为那些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同样是承担企业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策工具。既然如此,在这里企求政企分开便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绩效。
实现不了政企分开,也就实现不了产权明晰。产权明晰是以产权结构的多无化为前提的。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际上这并不是一种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在名义上也可以将之称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它们并不具备公司制的基本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只不过是业主制、合伙制这种自然人企业在资本规模上的延伸而已,在本质上并不是法人,而更多地带有自然人的特征。既然如此。又怎能谈得上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明晰和分离呢?
将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使企业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行为目标遇到了其他产权主体的抵制,从而可以有效地推动政企分开的进程。在多元投资主体存在的前提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财产权的建立,那么,这也就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有助于优秀的企业家更多地利用别人的资本,有助于出资人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的企业家运营自己的资本以增进社会产出。在这里,还必须正确地理解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不是对出资人所有权的背叛,而是出资人所有权追求自身利益的逻辑结果。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际上是所有权(产权)的社会化和企业的社会化。
产权的社会化和企业的社会化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产权社会化和企业社会化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超越私有制的逻辑来看待资本的运营。这时,资本的运营主要不是资本所有者的职能,而是资本经营者的职能,主宰和控制企业的不是远离企业的股东,而是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的企业家。在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经营者并不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因此,不能按照私有制的逻辑,象对待小业主、个体户那样,从对私有财产的关切度出发关心企业,而是建立起企业家的职业利益——风险机制。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条件下,谁来运营资本、经营资产,应当由多元出资人根据企业家市场上对企业家的考核、评价来确定,而不是象国有一元产权结构前提下那样由企业任命。
总之,为了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在企业家的治理下尽可能大地增加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产权制度安排。当然,将产权结构多元化极端化也是不科学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这里还必须指出,民营企业家的产权改革应当分类进行而不能一刀切,强调多元产权结构,但不等于所有的民营企业家部改成多元产权结构,一定数量的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对于企业的宏观经济管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