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企业家改制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
(一)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底)
(二)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会,研讨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问题。(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三)召开地方国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加强地方国资委办公室工作的沟通与交流,提升地方国资委办公室工作水平。(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四)召开全国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会议,进行“十一五”信息化工作总结和国资监管一期工程建设情况通报,布置“十二五”信息化工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五)召开地方国资委信息工作会议,畅通地方国资委信息渠道,建立地方国资委信息工作网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六)召开全国国资委系统研究工作会议,交流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展及安排,研讨推进民营企业家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思路。(研究局,时间初定为11月)
(七)开展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调研,跟踪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地方国资委在监管范围和职能定位改革探索方面的有关情况,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策法规局,年内完成)
(八)开展省级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市)级国资委监管工作情况调研,召开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建立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体系。(综合局,时间初定为4月)
(九)研究制订《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指导监督内容、方式方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综合局,上半年完成)
二、民营企业家改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方面
(十)召开地方国资委策法规工作会议,指导地方国资委深入开展策法规工作,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5月)
(十一)召开地方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会议,指导和督促地方国资委深入开展财务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提升财务动态监测工作水平。(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
(十二)举办地方国资委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填报业务培训,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升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年内完成)
(十三)举办地方国资委财务管理信息化培训班,尽快完成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财务信息系统的联网建设。(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年内完成)
(十四)开展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工作调研,召开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产权管理局,时间初定为3月)
(十五)举办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业务培训,重点对产权界定、产权流转、资产评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
(十六)加快产权监测网络建设,实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分析运行系统与地方国资委的联网,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
(十七)召开地方国资委业绩考核片会,完善民营企业家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综合局,年内完成)
(十八)召开地方国资委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座谈会,研讨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工作。(企业分配局,时间初定为6月)
(十九)召开地方国资委收入分配专题研讨会,研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规范职务消费以及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企业分配局,时间初定为9月)
(二十)研究制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为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企业分配局,年内完成)
(二十一)开展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问题调研,召开地方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报告制度。(收益管理局,时间初定为9月)
(二十二)民营企业家改制开展地方企业员管理调研,改进民营企业家领导班子建设和员管理工作。(企业员管理一局、企业员管理二局,年内完成)
(二十三)召开全国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研讨会,指导地方国资委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工作。(监事会工作局,时间初定为5月)
三、民营企业家改制深化民营企业家改革方面
(二十四)开展地方民营企业家改制情况调研,推广地方民营企业家成功改制的经验。(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五)组织对规范民营企业家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国资委稳妥推进民营企业家规范改制工作。(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六)建立民营企业家改制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相关策措施。(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七)开展地方民营企业家“壳公司”问题调研。(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八)邀请部分地方国资委参加中央企业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会议。(企业改革局,时间初定为下半年)
(二十九)开展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情况调研,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企业改组局,年内完成)
(三十)召开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研讨会。(企业改组局,两期,年内完成)
四、民营企业家改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
(三十一)协调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地方民营企业家工作。(规划发展局,不定期)
(三十二)邀请地方国资委参加中央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和重大投资管理培训。(规划发展局,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