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包括: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对纳税人关联企业交易往来的监控;严格审核纳税人中报的财产损失;提升税务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保证税务稽查有的放矢,提升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减少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2006年该税种收入55458781万元,比2005年增长27.1%;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才能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让国民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2.有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统一的国民待遇,从立法角度看,税法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不得力,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不到位,就不能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偷逃税的违法纳税人由于资金较充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优势地位,而守法的纳税人由于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造成资金的相对紧张,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就是要保证税法贯彻到位,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占不到便宜,增大违法者的成本和风险,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3.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这次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部分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到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才能得以实现。
二、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来看企业所得税征管
1.企业所得税征收面广,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取得应税收入都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上述内容来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内容,企业所得税征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正确性。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较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会计与税法(税收)这两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会计是指运用凭证、账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企业会计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取得、占用、收益及分配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促使企业以最少的占用、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和监督两大职能。反映职能表现为:借助于货币形式,运用一定的方法或程序,计算客观的经济活动情况,对记录的资料加以必要的计算、整理、加工、汇总,把数据变为人们可理解和利用的经济活动信息。会计监督职能表现为:在事先、事中、事后,利用预算、分析、检查、考核、报告等手段,对单位货币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积极的指导、参谋及直接干预。而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职能是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调节纳税人结构及利益的能动性。国家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或不征调节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政策,实现国家健康、快速、协调地发展经济的目的。监督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经济状况的一种功能。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税收的征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征多征少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要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上述分析来看,会计与税收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事物,其本质、职能不同,作用也不同,所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这种差异的存在,增大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度。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1)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会计利润,而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免税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按购销货物处理,换出的货物按销售货物处理,确认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费用扣除方面的主要差异。(1)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确认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3)研发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超过上一年度该项费用支出数额10%或以上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高于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差异。(1)行政性罚款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种罚款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处罚的罚款、罚金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平时管理偏松,年末汇算清缴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内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实际征管工作中,平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偏松,有的放任自流,企业预缴税款有较大的随意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变化情况监控不到位,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完全寄希望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时间紧,要汇算的纳税人的户数较多,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纳税调整不彻底、不准确。有的甚至以纳税人自己调整申报的数字为准,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2.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到纳税人所有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而税务机关具备这样素质的税务人员的比例很低,部分税务人既不清楚从会计核算资料中索取税收相关数据的渠道,也不清楚会计核算的内容在哪些账簿中反映、成本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以及暂时性差异如何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3.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不到位。目前,一些企业除在本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内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税款之外,还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人、转移利润、重复列支费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有许多关联企业交易往来非常隐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由于对其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所以,能够进行纳税调整的关联企业交易很少。此外,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或不违法行为,发现之后只作补税和加收利息处理。对纳税人来说,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没有任何纳税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现象的发生。
4.存在企业多申报财产损失,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以后,其净损失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在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时,故意扩大财产损失数量和金额。由于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财产情况不熟悉,核实具体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所以审核工作有的流于形式,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税务稽查选案不准确,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重点稽查,要求选择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选案准确,提升选案的准确率。目前,税务机关选案采取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式。从调查结果来看,选案不准是影响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导致税务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选案不准确的原因:一是有的选案人员不懂业务,很难对企业相关的涉税数据指标做出准确判断;二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信息有限,甚至有些虚假信息,所以,计算机选案的结果也不够理想。
四、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
1.变企业所得税由年终汇算清缴的集中管理为平时的日常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就是按月或按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实现扣缴义务情况以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出结论,该调账的要及时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应当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即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的经济业务,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在撰写纳税申报说明时,可以从辅助账簿中索取有说服力的数据,不必重新查找、归纳、整理,这样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就会变得轻松、快捷,同时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辅助账簿”,企业所得税征管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相一致,特别注意要与附表的内容一致,因为主表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附表的内容填列的;第二,要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口径不一致的项目内容,因为规定一致的项目内容直接可以在账簿中得到,没有必要再设置辅助账簿;第三,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置哪些辅助账簿,需要调整项目多的就多设一些,需要调整项目少的就可以少设一些或者不设。
2.加大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迅速提升业务素质。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求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同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需要税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因为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征税主体,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起主导作用,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人员培训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缺什么补什么,以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鼓励税务人员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审计师的考试,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应予奖励,并与晋升职务、选择岗位挂钩,调动其学习进取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3.加大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力度。首先要准确掌握关联企业,只有掌握关联企业,才能对其业务往来进行有效地监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不会轻易地将自己的利益让渡给非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不分你我,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才成为可能。对于所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相应价格明显偏低的,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对象都要进行详细地调查,从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确认是否是关联企业关系,并且要看对方所在地的税收负担如何。一般来说,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定价,都是由高税负地区向低税负地区转移,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税务机关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专司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4.从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纳税人发生非正常财产损失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同保险公司一道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做出评估,,进行调查取证。要分清法律责任,确认责任各方应当承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给与的赔偿。对于企业获得赔偿后的净损失部分,可以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年末盘亏财产的损失,要认真加以调查,查清财产损失的真实原因,查清损失的真实数量和金额,并对财产损失情况继续调查,如果以后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罚款,即5倍罚款。
5.提升税务稽查选案的准确率。要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监督力度的弱化,在税款流失还比较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税务监督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以减少税款的流失。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就是要提升每次税务检查的质量和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提升选案的准确率。选案应成为税务检查的“侦察兵”和“向导”,指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可能存在问题的税种和环节,保证税务检查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检查。要做到选案准确,必须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准确的涉税信息资料。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一是注意收集整理纳税人向企业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二是注意收集纳税人向社会公布的相关资料;三是注意收集纳税人向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四是注意向纳税人索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通过对上述渠道取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可以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综上所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日常的税收基础管理、纳税评估、信誉等级评定、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税务机关内部各环节之间应相互配合,税务机关应与其他企业相关部门经常沟通情况,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真实情况,提升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