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购并与重组将极大推动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促使民营企业家近年来从只重管理改革不重产权制度创新和以完成民营企业家三年脱困的误区中走出来。它意味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在微观上的改革推进到新阶段,但是在民营企业制度创新上却遇到了难点。
关于企业制度创新,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可能要在以下三个环节展开:
(一)民营概念的澄清
认清民营概念至关重要,首先要走出两个误区:
1、民营就是私有的误区
这种说法无论是从企业的分类概念上,还是民营企业的实践上都是不利的。
从概念上说,传统的民营企业是旧体制下的私有企业,是指私人独资和私人有限公司。
当然,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作为一个机构法人再投资产生出更高层次的民营企业,即建立在法人基础上以民营法人投资为主体的民营企业,但他们还属于私营企业。
持这种观点意味着民营企业就是私人企业,民营化就是私有化。而在传统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中,集体企业是公有性质的企业,因此,集体企业不在民营企业范畴内,这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都把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等同起来,使民营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局限。
企业制度创新从实践上看,如果把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等同起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为,至今中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上,对私有企业仍具有歧视性对待,因此把民营等同于私有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在企业制度创新的事实上,民营企业只是与国营企业相对,应包含公有性质和社会所有性质的各种类型企业,私营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种形态,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的策略上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开,在各种场合尽量多宣传民营和私有的区别,是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实实在在的好处的。
2、民营企业不是公有企业的误区
民营与国营相对,而不与公有相斥,民营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会所有。结论:现有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民营企业,因为中国的集体企业是被视为公有企业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私人。
企业制度创新结论之一:
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只要他们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或换一个角度说,结合中国的现状,民营企业将包含三种类型:第一是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第二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第三是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制度创新结论之二:
现实中,中国民有的主要形式是集体所有,而民营化的表现形式是股份化,绝不是私有化,它被划为公有和社会所有的概念,这在中国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是被接受的。而在西方民营化则等于私有化。
事实上,我们过去和西方现在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的理解是错误的。民营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所带来的是按份共有、产权清晰的现代法人所有的企业制度,这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形态。
只有这样界定民营的概念,才能把股份公司、三资企业和其它各种非国有独资企业都纳入民营企业的概念之中,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二)民营产权的保护和《民法》法律的调整
目前从修宪的角度,建立“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法如果有困难的话,我认为可以先从《民法》入手,《民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民法》中明确“私人产权与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是非常必要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谈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化和制度创新总给人不踏实的感觉,就不敢对民营企业正视历史,不敢提今天的产权清晰和担心未来的变化。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中国人事实上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宝剑,因为随时国家都可以对你的巨额财产作有罪的推定。因此现实中,实名制不能落到实处、遗产税难以尽快推出、资本外逃和在证券公司虚开帐户的现象就难以杜绝。因此,如果我们要颁布西方对私人财产那样的防范措施,就必须按照西方保护私有产权的法规去调整我们的《民法》,《民法》的修改应尽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