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民营企业家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营企业家改制财务方法的运用,是指充分利用财务之手,以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企业法人财产的处置为切入点,实现改制行为的“合情”、“合理”。在财务方法的基础上,可以衍生出民营企业家改制的资本运作方法。
民营企业家改制运用财务方法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家改制财务方法既是与法律方法平行的独立方法,又是法律方法的重要补充。民营企业家的改制在以法律方法保证其“合法”的同时,也有其要求“合情”与“合理”的一面,这就需要财务方法的操作。充分运用财务方法合情、合理地设计民营企业家改制方案,是成功民营企业家改制的重要途径。
民营企业家改制财务方法的运用
民营企业家改制中的财务方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分别或综合加以运用:
(一)应收账款会计处理
如果将企业改造成为员工持股公司,为了降低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控股的成本,同时提升改制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应当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时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提升坏账损失处理的谨慎程度、提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加大不良应收账款的核销力度。
(二)债务重组
以民营企业家改制为契机,积极协调各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主要方式包括:
1.债转股。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选择改制的基础或支柱产业类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或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对大额银行负债应当积极利用中央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或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转股权的机会,争取实施债转股,对其他债权人的负债也应当尽力争取。
现金匮乏的改制企业,对欠付员工的各种负债,包括集资款、工资等,应当通过各种宣传工作,争取员工以债转股的方式支持改制后公司的发展。
2.贷改投。利用地方企业制定的深化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将国家1985年开始实施“拨改贷”之后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实施“贷改投”,即将该部分债务转由地方财政承担,在保证改制后企业国有股不超过50%的前提下作为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3.利用企业改制对债权人形成的心理压力,积极协调对部分债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适当延长偿还期限。
(三)经济补偿金转股
对现金匮乏的改制企业而言,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是改制中必付而又很难支付的改制成本。如果转为负债,既不利于员工安置、不利于改制舆论,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正常发展。如果争取员工以接受补偿金转股,并设置以优先股的方式,既易于取得员工支持,又利于企业的发展。
(四)股转债
由民营企业家及其海外子公司(法律上为外资企业)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改制,如果国有资本全部退出,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改制。但是,如果全部由员工以现金方式受让股权,不仅对员工而言成本极高(多重纳税),对上级公司而言也缺乏债权保证。作者在操作此类企业中采取了改制中员工现金部分受让股权,其余部分上级公司将该部分股权转为对改制企业债权的方式(借助于调整资产负债表方法)。此法既实现了员工低成本持股,又确保了上级公司的债权。
(五)承债式行权
这一财务方法是作者在改制实践中的重要理论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困扰企业改制的两大难题:①经营者控股的资金来源问题;②企业因现金匮乏无法支付对员工的债务。
本周刊下期将专门介绍承债式行权的操作要点,并佐以案例分析。
(六)资产重组之带资分流方式
精简冗员、突出主营业务是改制后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大中型民营企业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这一财务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文件既为我们在实施员工带资分流中的扶持政策、分流的范围与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申报程序和劳动关系等方面指明了法律路径,又结合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文件在资产处置方面指明了财务方法。此不赘述。
(七)税费的优惠
企业经营中,合理避税和争取税费的优惠都是十分重要的。民营企业家在改制中和改制后都会因产权变更而发生税费。为了推进企业改制进程、降低改制成本,中央部委在一些文件中提到对部分税费的减免,如《关于大中型民营企业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一些地方企业也曾专门出台有关措施。此外,改制企业可以从“合情”(企业实际情况)角度出发,在取得企业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就地税部分从以下方面争取专门的优惠政策:(1)契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耕地占用税;(4)土地增值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营业税中归地方企业的部分;(8)企业所得税中归地方企业的部分;(9)个人所得税中归地方企业部分;(1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例外);(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国内增值税中的25%部分等。
(八)在建工程的入账
自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拨改贷”之后,许多企业,特别是公用企业在贷款建设公用设施时为了将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区间,往往采取将在建工程暂不入账的办法,到改制时就会涉及工程账务处理的问题。改制中如果一次性入账,就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影响企业改制后的贷款、引资和上市工作。因此,改制企业应当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同步承接在建工程的资产与负债的办法,既保障企业的债权,又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九)税前抵补
企业改制采取产权出售或者接受兼并的方式进行时,如果兼并方全部接受被兼并企业员工,可以运用税前抵补的方式,即:首先用企业国有净资产抵扣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权益弥补,弥补后仍不足的部分,可以采取挂亏的办法,用以后年度所得的收益增量部分税前抵补,直到抵完为止。
(十)调整资产负债表
企业改制中及改制后的法律障碍只可巧妙规避,不可强行与之冲突,同时,节税问题也是企业经营中的大事。因此,承债式行权、股转债、可转换股等民营企业家改制财务方法的运用,均须借助于调整资产负债表方能操作成功。
调整资产负债表主要体现为:企业改制时利用公司登记中注册资本金可以不等于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的规定,运用财务杠杆实现节税;企业改制后利用公司可以减资的规定,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调整为负债,实现合法的权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