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营企业家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一、民营企业家破产申请。
具备破产条件的民营企业家经其主管部门或市企业批准同意破产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份制企业还需股东会议同意),可以债务人的形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由达到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民营企业家作为债务人中请破产的,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和主管部门或市企业批准文件及职代会同意破产决议(股份制企业需加上股东会决议);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8、企业债权情况表;9、企业债务情况表;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发生的诉讼情况;12、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l、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依据;3、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证据。
二、民营企业家破产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由法院向申请人和债务人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完成企业破产受理公告,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结算活动等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刊登公告,有必要的可经法院裁定成立企业监管组。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法院指导下开展债权申报工作,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破产听证会。
三、民营企业家破产宣告。
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下发破产宣告裁定书,解除破产企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正式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和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的留守管理委员会。破产清算组经法院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接管破产企业,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认定工作。经法院许可,清算组可组织企业进行必要的生活经营活动。
四、民营企业家破产要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时间、议程和参会人员,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通报清算工作报告,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接受债权人询问,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二次未能通过的由法院对其进行裁定。
五、民营企业家破产的财产分配和职工安置。
清算组负责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落实工作。同时还应按有关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民营企业家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完成后,可由清算组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下发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向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移交有关帐册、文书等材料。
民营企业家破产时充分考虑国情,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相统一,从实践意义讲,应该是对严格适用法律原则的准确把握和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