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民营企业家改革的主要内容”。要使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了解,民营企业家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大批民营企业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自1979年以来,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如果不考虑目前着手进行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的试验,民营企业家改革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将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企业逐步转移到企业一级。如何评价十几年来的民营企业家改革成效?国内外经济学家对此是很有分歧的。大致来讲,国内经济学家中持否定意见的居多,而国外经济学家则多持肯定态度。国内经济学家的意见经常见诸报刊,大家比较熟悉,无需在这里引证。国外经济学家的研究,我这里举几个比较有影响的例子。陈抗等人(1988年)的研究发现,在国有工业中,综合要素生产率1957年至1978年间一直停滞不前,而1978后至1985年间,平均每年上升4%─5%;杰斐逊、罗斯基和郑等人(1992年)的研究发现,从1980年至1988年间,工业部门民营企业家改革总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增长2.4%;诺敦和麦克米兰(1992年)及戈登和李(1989年)的研究测算上述企业的总要素生产率每年上升3%─4%;海和毛瑞思(1994年)的研究表明,1984年至1988年间,400多个样本民营企业家改革的经营行为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模型的预测极为相似。海在1991年牛津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就他们的研究成果作了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成功还是失败?”他的答案是成功!这个答案遭到了几乎所有在场的六、七位中国经济学家的质疑。
为什么中外经济学家在评价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成效上的分歧有如此之大?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国内经济学家主要依靠直感作判断,而国外经济学家大都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得出结论。另外,国内经济学家常常是把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与我们心目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相比较,而国外经济学家则把现在与过去相比较,这样,当实际情况处于中间状态时,我们认为是一种失败,而他们却说很成功。
当然,这不可能是故事的全部。我在1993年写的一篇文章中试图对国内外经济学家在评价民营企业家改革成效上的分歧作出理论上的解释。评价民营企业家改革成效首先涉及到一个标准问题。我把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作为一个标准。企业治理结构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刺激功能,也就是使企业内部成员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而不是偷懒;
二是经营者选择功能,也就是保证人口中最有经济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
从这个标准看,我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
为什么说民营企业家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企业内部成员(包括经理人员和工人)努力工作的刺激主要依赖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这一点对经理人员尤其重要,因为经理人员从事的是经营决策活动,这类活动是很难从外部监督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让经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也许不是全部),让他们自已监督自己。中国民营企业家改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利润留成、承包制)实际上等于把相当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转移到企业内部成员,特别是经理人员。比如说,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事实上是把经理变成剩余索取者,由于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他们也有各种办法(如内部消费)非法、隐蔽地占有剩余。从刺激功能角度讲,重要的不是经理人员名义上占有多少剩余,而是实际能占有多少剩余。如果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制,迄今为止民营企业家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所有制的改革。我相信,改革以来民营企业家经理人员个人效用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实际上的相关度远远大于统计上的相关度和政策规定上的相关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经营效益好的企业经理人员住的房子、坐的车、出差下榻的饭店都好于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吃喝嫖赌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尽管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这种方式不如让经理人员将钱装入口袋更为有效。这种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即限制了企业将利润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转移的自由度,这等于强化了所有企业的预算约束。
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民营企业家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的相对成效没有在利润指标上得到反映?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从经济理论上讲,利润率是企业效益的横截面比较指标,而不是一个时序比较指标
就是说,在同一时点同一行业内,企业的利润率高低表明其经营效益好坏,但不能说今年盈利率为5%的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一定低于十年前为10%的企业。利润率与市场竞争程度成反比(或者说与市场集中化程度成正比)。垄断企业的均衡销售利润率为市场需求弹性的倒数,而完全竞争企业的均衡利润为零。中国十几年来的改革大大提升了市场竞争程度,不仅打破了国有部门的垄断地位,而且强化了国有部门内部的竞争,利润率的下降是必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企业家改革的利润率下降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这种下降可能是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一个象征,
二是在企业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是一种成本,这时,有意义的指标是利润与自有资本的比率,而不是利润与总资本的比率
中国目前沿用的仍然是计划体制下使用的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资金利润率,这个指标歪曲了企业的真实盈利水平。比如说,假设企业的总资本为1000万,其中负债700万,自有资本300万,如果支付利息成本70万,利润为45万,那么,按传统办法计算的资金利润率为4.5%,而真实盈利率为15%(45除以300)。
三是利润是扣除各种成本之后的剩余,当企业有各种办法将内部消费打入成本时,利润本身就不成为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一个有效指标
目前民营企业家改革随意加大、隐瞒利润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民营企业家三分之一明亏,三分这一暗亏,只有三分之一盈利。而我猜测是,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盈,三分之一明盈。当然,这个猜测还需要数字的佐证。
尽管民营企业家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但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则是不成功的。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的经理人员仍由企业主管部门任命,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者市场上选择,这就不可能保证把社会中最具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者岗位。这是民营企业家改革下一步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我们既不能因为民营企业家改革仍需要改革就否定过去改革的成效,更不能像某些国外学者一样因为肯定过去改革的成效就否定进一步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家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家改革下一步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改革应该沿着什么样的方向进行?目前流行的看法是,将国有资产转换成国有股票,国家设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这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行使所有者职能,实现民营企业家改革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我对此持保留态度。我的看法是,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国有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理由有二。
第一,将国有资产转变为债权是节约监督成本,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稳定增值的最有效办法。
债务合同和股票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交易的两种典型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收入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不同。在债务合同交易中,资本所有者享有固定收益权,正常情况下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不施行对企业的监督控制;相反,在股票合同交易中,资本所有者只对企业收入在扣除各种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剩余享有索取权,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享有对企业的监督控制权。当然,债权与股权的这种区别只是相对的。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有权接管对企业的控制。也就是说,企业破产的临界点就是企业控制权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转换的临界点。当然,这个临界点本身是内生的,它依赖于企业资本结构(负债与总资本的比率)的选择,负债比率越高,破产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
第二,将国有资产转换成债权是保证将最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拔在经营者岗位的必要条件。
现代企业理论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应该统一(Harris和Raviv,1989)。也就是说,剩余索取权与投票权应该对应。这里,最终控制权指的是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果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不对应,控制权就成为一种“廉价投票权”,因为享有控制权的人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廉价投票权”的后果是,一些并不具有企业家才能但偏好于“控制”(因为控制本身会带来非货币好处)的人可以通过贿赂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来取得经营者位置。如果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是统一的,只有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才能出得起这种贿赂。
民营企业家负债率高的主要原因何在?
目前民营企业家改革经营中面临的一个重要困难是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负债比率过高。据经贸委在16个试点城市的统计,大中型民营企业家改革负债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平均高达70.2%。全国的情形也大致如此。据此,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债权转股权的设想以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国家也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资本结构优化”试点。我们前面指出,民营企业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将国有资产转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这种思路与上述“债权转股权”的设想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之。在企业负债比率已经过高的情况下,将本来类似的“股权”的国有资产再转换成“债权”,难道不是雪上加霜吗?所以,有必要分析一下民营企业家改革负债比率高的原因。
对这个问题比较有影响的研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吴晓灵、谢平,中国银行的周小川,“国家体改委课题组”,以及斯坦福大学的刘遵义、钱颖一等。根据这些研究,民营企业家改革高负债经营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拨改贷”后国家把本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注入的资金改为由银行贷款(简单地说,国家注资不足);
二是民营企业家的折旧率太低,且大部分折旧资金统筹上缴,没有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
三是民营企业家社会负担重,相当一部分资金被非经营性事业所占用,经营性资产相应减少;
四是宏观经济体制不合理,企业部分控制企业的投资决策,直接干预企业信贷行为和专业银行的放贷业务,造成企业不良债务比例上长;
五是企业行为不合理,经营效益差,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还债能力降低。
从微观上看,上述高负债成因分析似乎言之成理,但从宏观角度看,这些因素似乎不能解释民营企业家改革整体上负债比率过高的现象。举例来说,“拨改贷”被公认为是企业高负债的主要原因,但据经贸委的一项统计,“拨改贷”资金占民营企业家改革总负债的比例不过为4%。统计资料显示,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例1991年为10.2%,1992年为6.3%,1993年为6.0%。即使国家预算内资金全面“拨”给企业,企业负债比率也不会降低多少。至于企业半社会问题,事实上,一部分非生产性资金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已经扣除,企业的非生产性支出似乎不应该成为高负债经营的主要原因。企业行政干预和企业经营效益差肯定会影响一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但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民营企业家改革作为整体的负债比率,还值得仔细研究。比如说,经营效益是个相对概念,民营企业家缺乏效益并不等于说民营企业家改革不能盈利。改革开放前,民营企业家的盈利率是相当高的。这里,我们要谨防经济学上经常讲的“合成推理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