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扣除原则
(一)支出税前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
企业支出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有些支出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支付的,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负担的,对于企业的这类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又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
(二)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則
并非企业所有支出都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税前扣除的相关陸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人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
(三)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首先是看支出是否属于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其次,合理的支出仅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情况。
(四)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利益,那么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允许这部分支出在计算收益的同时予以据实扣除,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所以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
(五)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
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有些支出,其效益的产生经常是长期的,无法立即实现全部收益,或者并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收益,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这部分支出就应被相对较为人为的予以割裂,与同时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分段对应,按经济利益实现的多少和阶段,予以分期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等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所以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分期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企业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但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
(六)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的税基。但在特殊情形下,国家希望通过这种重复扣除的形式间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的特定行为,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等。因此,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重复扣除的,则对同一项目的支出可以重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扣除范围
(一)成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则允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耗费”,予以税前扣除。成本只是将企业的一种资产转变成另外一种资产,并非是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规定企业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所指的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所称成本,不仅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二)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由于费用耗费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三)税金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所以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而企业未实际抵扣并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则允许计人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我国目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四)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于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而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同时企业实际发生损失的具体扣除方式、范围、条件等,都要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特别强调: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关于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法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当期收入。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出现债务人又重新具备了偿债能力并予以偿债;因其他人造成的企业损失,原以为不存在责任人而将其作为难以偿还的损失来处理,后来也有可能发现存在责任人,且责任人赔付了相应损失;这些已被扣除的损失在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如果不视为企业的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导致企业这部分资产被重复扣除。
(五)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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