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民营企业家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民营企业家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造成了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民营企业家改制依法健康发展;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原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包括一些投资公司对国有中小企业纷纷进行收购或合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产权结构正发生一系列的改变。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民营企业家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各地在实施民营企业家改制中“大胆尝试”,改制政策五花八门,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
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主要程序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的交易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等诸多环节。有些地区和企业,对资产评估较为随意,往往只是由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改制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地确认,甚至对一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⑵,或者多方面干涉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评估结果明显有利于某一方面。对一些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没有被评估,如企业的无形资产等,或者是人为地增加企业的负债,降低民营企业家改制净资产数值。资产评估中的低估或漏估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
由于国家在民营企业家改制法律法规方面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各地在实施民营企业家改制中“大胆尝试”,甚至一些地方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并以此当作考核官员的政绩,致使改制政策五花八门。一是随意制定奖励政策,一些地方直接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奖励给有关人员和职工;二是有一些地方按一定方式将一部分企业资产“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将国家“拔改贷”以后的民营企业家改制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然后作为配股分给职工;
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民营企业家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改制企业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大多仍然留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家改制无偿使用。此外,过度核销企业的呆坏帐,将一些实际上可以收回的账款也予以核销⑹。
(三)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太少
如果说职工因为有贡献而需要补偿,那么工龄越长的职工获得的补偿应该越多。然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工龄较长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也不能优惠购买国有股而成为股东。显然,每月十分有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构成对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对于买断工龄需要补偿的职工,有的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并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地区按月平均工资600元计算,补偿12个月也就7200元,实在少的很。但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说体现了对国企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
第二,违背职工自愿入股原则
虽然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十分有限,但大多还拿不到现金,而是被直接转为企业股份⑻;或者职工获得的补偿就是优惠购股,不入股就相当于放弃补偿,也只得入股。虽然有些地区或民营企业家改制给了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出于对就业岗位的担心而不得不入股,职工这种无奈的“自愿”其实根源也是因为政策环境没有给予自由选择的职工以足够有力的支持。
第三,职工在入股的数量上没有足够的选择自由
对于好的民营企业家改制,职工愿意多入股,但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少入股;而对于差的企业,职工希望少入股,而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多入股,其实都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第四,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有些企业,虽然职工名义上属于职工,但具体运作管理却由职工持股会负责,实则由经营者控制,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一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首先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一个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应该能够选择出真正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经验和研究都表明,国企经营者中肯定有一部分是不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但内部转让和经营者持大股的政策,使这些不合格的经营者仍然成为企业改制后的经营者,这对于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五)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较为普遍⑽,侵害债权人利益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与地方企业形成默契,将一些优良资产纳入改制资产,将一些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甚至有些地方同一家企业拥有六、七个名称,与债权银行玩起猫腻。还有一些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试想,零资产转让后,那些没有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假设企业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如果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
可以看出,大多数情况下国企改制的结果对经营者有利,而对普通职工不利。因为经营者不仅没有下岗失业之忧,而且可以更优惠地获得比普通职工多得多的民营企业家改制股份,从而成为真正的“老板”,而职工则成为真正的“打工者”,有相当一部分还要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国有产权内部转让的一个必然结果,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家内部人控制的一种延续、一种体现。上述诸多问题中,除了社会保障水平低和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少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实力外,其余问题基本上或主要都与内部转上这种方式有关。首先,资产评估不规范一方面是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是公开竞价转让的,即使是评估不规范,其后果也可能被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有效地克服掉。其次,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主要体现为转让的价格过低或政策过于优惠,其原因也在于内部人控制和缺乏公开的市场竞争。再次,如果实行公开转让,就不可能实施“量化”或优惠购股,那么无论是职工与经营者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上的差距都要小得多。第四,改制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更是内部转上的直接后果。第五,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一方面与内部转让形成的职工人人持股有关,另一方面与在内部转上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约束有关⑾。最后,职工在入股方面缺乏选择自由也是一种内部人控制的结果。
当然,除了上述这些因素之外,也不能完全排除企业官员的个人利益在其中的作用,比如说,内部议价转让给企业官员个人带来了寻租的空间。总之,各种利益博弈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定使企业选择了内部转让的改制方式,而产权交易方式不完善恰恰是产生各种问题的主要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