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正式施行。新税法取代了原有的两税并行的格局,统一了内外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所得税税率,取消了外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原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出台近一年来,对于浙江吸引外资有无影响、影响如何,是多方关注的问题。
一、原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法体系下浙江利用外资的情况
浙江省近些年来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起到了一定成效。
近几年吸引外商投资连年增长。浙江省合同利用外资20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3.7亿美元,同比2006年分别增长了6.8%和16.6%。浙江省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资比重首次提升到30%,新设外商投资研发中心30余家。新增13家世界500强投资企业,至2007年底共有69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浙江。外资已成为浙江省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
二、新税法实施11个月后,浙江利用外资情况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基本正常,未出现大范围的撤资、停业或歇业、倒闭现象。实际上,新所得税只是把原有的不合理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调整为合理的税率体系和优惠政策。
从浙江实施11个月的情况来看,虽然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加速回落,但总体上利用外资工作和原有外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未出现大的震荡。
三、新税法对于浙江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之实证分析
1.税率统一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对利用外资之负面影响。新税法将一般性的内外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统一为25%,取消了很多针对外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取消了针对一般工业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原税法: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生产性外资企业以前施行15%的税率;生产性外资企业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将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取消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可见,税率统一将提升开发区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税率水平。这对于开发区吸引外资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实施11个月以来负面影响的实证分析。2009年1—11月,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加速回落。全省新批外资企业1594家,同比减少39%;投资总额243.66亿美元,同比减少22.8%;合同外资金额148.07亿美元,同比减少15.5%。
四、新税法对于浙江利用外资的积极影响之实证分析
(一)统一税率、定期减免税的取消、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管理等相关规定对于利用外资的积极影响
1.对于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地区的积极影响
统一后的税率为25%。虽然相对于一些开发区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税法高了一些,但是调整的幅度很有限,这一税率相对来说在周边国家只能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而且外资企业在全省任何地方税率都是25%,对于浙江除宁波、杭州以外的其他地区吸引外资会避免税率差异,有利于这些地区吸引外资的工作。
2.减少外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进行避税的动机
以前很多企业利用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缺陷,无限期地推迟获利年度,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这也是转让定价避税的动力之一。取消定期减免税,可以大大地减少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动力,从而对于国家税收的保障起到积极的作用。
3.减少假外资和避税地外资。
(1)假外资和避税地投资的情况
2009年1—11月份浙江省投资来源地前几位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的投资。其中,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香港54.8%、维尔京群岛16.3%。在2006年《温州市外资企业登记及其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中显示,温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国内资金“返回投资”和“假外资”行为。尤其是台资、港资企业里包括了许多国内资金通过这些自由港中转后的“返程投资”行为。宁波市的情况与此类似。
(2)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对于减少利用投资者身份的筹划进行的“返程投资”的实施必将起到相当的抑制作用。
(3)新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一节,针对关联交易中违反独立企业交易定价原则的,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罚。这些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返程投资”的作用。
实证分析,新税法实施后,前11个月投资来源地确实出现了新的变化。从合同外资绝对值增长前三位国家看,依次为日本、美国、韩国。其中,日本合同外资增长230.4%、韩国合同外资增长183.3%。而来自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港合同外资合计12.31亿美元,同比下降65.5%,比重减少12.1%;实际外资23.44亿美元,同比下降13.4%,比重减少5.4%。第三地自由港合同外资绝对值减少约23.34亿美元,约占全省合同外资减少总数的86.1%。
(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
1.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影响。
(1)浙江的国家级高新区只有杭州高新区
以前只有高新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适用优惠税率。现在浙江全境的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统统适用15%的优惠政策,这对于浙江全省的吸引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工作一定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2)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扣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优惠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鼓励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外资的实证分析:新税法实施11个月以来,浙江信息服务软件业新批、增资大项目31个,合同外资和实际外资分别增长62.9%和28.6%;科研技术服务业合同外资和实际外资同比分别增长143.7%和192.4%,其中新批5个外资研发中心,均设在宁波市,主要涉及化工材料、生物制品等的研发。
2.对于其他鼓励类行业的积极影响。
(1)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的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新税法同旧税法相比,突出了抵扣设备的范围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体现了对企业加强这几方面投资的鼓励。
(2)农、林、牧、渔行业的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行免税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3)对于企业资源利用的鼓励性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1)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增幅有所回落,但幅度有限。
(2)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基本正常,未出现大范围的撤资、停业或歇业、倒闭现象。
(3)从外资来源地来看,问题较多的避税地投资大为减少
这也是新所得税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段时间的实施来看,效果较为明显。自由港合同外资和实际外资均有所下降。其中:合同外资的减少占全省合同外资减少总数的86.1%。
(4)高新技术行业及鼓励类行业利用外资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5)单项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投资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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