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改善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扩大就业和保持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
1.产权模糊不清。
中小企业发展基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产权并不都很清楚。从所有制来看,中小企业有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乡镇办的,私营个体经济的和“三资”企业的。其中,产权不清主要集中在国有、集体和乡镇中小企业。比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都比较模糊:有的企业是由手工合作社改造过来的,有的企业是由家庭妇女互助组转变过来的。有的职工以劳动资料入社,有的职工带现金进企业。此外,由于过去几十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政策,企业资产中都含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沉淀,这部分沉淀的产权不明晰。
2.缺乏系统、独立的经济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企业相比,具有资金匮乏,科技水平低下,人员素质低,抗风险、抗竞争能力差等弱点,急需企业有一套扶持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缺乏独立统一的政策体系。相关扶持政策也是宏观调整的多,改善中小企业微观运行的少;事后调整的多,事前指导的少;对公有制中小企业扶持的多,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较少;对税收政策扶持较多,在信贷资金上扶持较少。
3.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由于对中小企业发展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因而,至今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明确规范中小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法。现阶段我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主要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立法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中小企业发展,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科学性。除乡镇企业法外多数以《条例》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比较低,既有相互重叠,又有很多空白。缺乏对特殊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的立法,亦缺乏对中小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如融资、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缺乏完善的社会服务网络。
中小企业要发展,需要有人为它提供市场信息,为它培训管理人才,为它进行市场调查等。这些工作如果中小企业自己承担,就丧失了中小企业小而活,小而精、小而专的特点,事实上,中小企业也难以胜任。因此,健全社会化服务网络对中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日韩两国企业在这方面十分重视,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二、国外中小企业立法的经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个国际性的大课题。任何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美国在战后有两次高失业期,即萧条的50年代和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的滞胀。他们都把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作为解决就业和启动经济的一项重要国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1953年,联邦企业颁布了旨在保护中小企业发展自由竞争的《小企业法》,并授权美国联邦企业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此后,在1961年、1967年和1974年又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使该法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支持了小企业的发展。而70年代末的高闭业和高失业,使联邦企业意识到仅靠保护政策还不足以维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必须培育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此,在80年代初,又陆续颁布了《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服务重点转向提升竞争能力和敢于挑战先进技术的风险事业。
日本在战后能迅速恢复经济,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也是和该国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分不开的。1947年,日本制定了《禁止垄断法》。1948年,日本企业则根据《中小企业法》在通产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设立了企业的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以金融、组织协会、诊断指导为三大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以实现“中小企业高度化”和“消除事业活动的不利因素”为基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次后又有《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多项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此外,在日本,除通产省设有中小企业厅外,还在全国9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商企业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分别统辖地方中小企业。同时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经济局里设立了“中小企业部专管”。在全国3200多个市、町、村设立了中小企业主管,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小企业管理网络。
在英国,1991年盎格鲁-日尔曼基金会支持的一项研究《欧洲的中小企业》的研究报告指出,英国经济活力不如德国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德国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比英国大的多。但是,有资料表明,英国职工人数在100人内的中小企业几乎涉足英国的所有行业,为英国创造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占英国企业总数的50%,其产值占除金融业外的国民生产总值的42%,正是由于英国中小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现任工党企业无论在宏观经济政策还是具体法规的制定方面都体现了扶持在小企业的精神。英国企业除了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外,还利用因特网开通的“商业联系网站”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最具权威的市场动态和行情分析、行业监管的法规、产品基本标准和成功企业的经营经验。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给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
(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虽然在一国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但也不再仅仅是充当大企业的配角,而是和大企业并存的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中小企业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充满活力,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的积极力量。
(2)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和政策扶持,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必须有一套健全的规范中小企业组织与活动的立法,还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竞争环境。
(3)发展中小企业是对付高失业和经济萧条的有效措施。
因为中小企业投资少,社会风险小,其经济灵活,更易于进攻市场空隙,同时它吸收就业多,有利于启动经济。
(4)要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必须把它作为和大企业并列的一个独立研究范畴。
中小企业发展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上的多样性和创新性,是大企业无法比拟的,对这些内部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1.加快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改制进行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
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小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定分类标准,摒弃现行的以所有制为界划分企业的立法标准,从而明确中小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3)明确中小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如效益的原则、自主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等。特别要体现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从而使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都能够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4)允许中小企业在不同行业间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规定。
其立法意图应当是鼓励中小企业自由进入市场,尽可能简化对中小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手续,降低创业的难度,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制的要求等。
(5)对某些行业的中小企业采用减免税收的优惠及减轻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禁止乱摊派的规定。
(6)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
中小企业发展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态。此外,对现行国有中小企业还可以采用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拍卖等经营形式,保障中小企业改制的成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