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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民营企业家改制在我国主要指民营企业家改制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民营企业家改制的系统工程。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民营企业家改制势在必行。

  一、民营企业家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

  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主要程序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的交易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等诸多环节。有些地区和民营企业家改制,对资产评估较为随意,往往只是由企业或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地确认,甚至对一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或者多方面干涉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评估结果明显有利于某一方面。对一些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没有被评估,如民营企业家改制的无形资产等,或者是人为地增加企业的负债,降低企业净资产数值。资产评估中的低估或漏估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

  由于国家在民营企业家改制法律法规方面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各地在实施民营企业家改制中“大胆尝试”,甚至一些地方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并以此当作考核官员的政绩,致使改制政策五花八门。

  但无论怎样,说是“化公为私”都不为过。其中第二种方式比较简洁,似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由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或企业剩余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然而仅有劳动是不能获得资产收益或民营企业家改制剩余的,否则谁还愿意投资?此外,企业经营者在受让国有资产时由于是“持大股”往往需要货款购股,而贷款的来源或是由原企业贷款转化而来,或者是由受让的国有资产抵押而来,实际上本人并没有真正出资,有点“空手套白狼”的味道。

  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民营企业家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民营企业家改制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大多仍然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此外,过度核销企业的呆坏帐,将一些实际上可以收回的账款也予以核销。

  (三)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太少。

  如果说职工因为有贡献而需要补偿,那么工龄越长的职工获得的补偿应该越多。然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工龄较长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也不能优惠购买国有股而成为股东。显然,每月十分有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构成对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对于买断工龄需要补偿的职工,有的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并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地区按月平均工资600元计算,补偿12个月也就7200元,实在少的很。但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说体现了对国企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

  第二,违背职工自愿入股原则。

  虽然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十分有限,但大多还拿不到现金,而是被直接转为企业股份;或者职工获得的补偿就是优惠购股,不入股就相当于放弃补偿,也只得入股。虽然有些地区或民营企业家改制给了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职工在民营企业家改制中的弱势地位,出于对就业岗位的担心而不得不入股,职工这种无奈的“自愿”其实根源也是因为政策环境没有给予自由选择的职工以足够有力的支持。

  第三,职工在入股的数量上没有足够的选择自由。

  对于好的民营企业家改制,职工愿意多入股,但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少入股;而对于差的民营企业家改制,职工希望少入股,而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多入股,其实都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第四,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有些企业,虽然职工名义上属于职工,但具体运作管理却由职工持股会负责,实则由经营者控制,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一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首先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

  一个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应该能够选择出真正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经验和研究都表明,国企经营者中肯定有一部分是不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但内部转让和经营者持大股的政策,使这些不合格的经营者仍然成为民营企业家改制后的经营者,这对于民营企业家改制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在总体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构成了对职工的强有力约束,这使得经营者对职工的劳动与就业控制远比职工作为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有力。

  再次是激励问题。

  一方面,由于职工基本上是平均持股,而且数量很小,因此通过多努力分享企业剩余的激励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经营者所占的股份达不到一定的比例,以致生产性努力的激励不足,而消费性努力的积极性则会相应提升,从而对民营企业家改制的健康发展不利。此外,仅从分享企业剩余的角度看,职工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职工的股份多了,激励强了,经营者的股份就少,激励就弱;反之亦然。

  最后是股权结构的封闭性问题。

  大部分改制企业的股份都缺乏流动性,这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五)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侵害债权人利益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与地方企业形成默契,将一些优良资产纳入改制资产,将一些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甚至有些地方同一家企业拥有六、七个名称,与债权银行玩起猫腻。还有一些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试想,零资产转让后,那些没有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假设企业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如果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

  可以看出,大多数情况下国企改制的结果对经营者有利,而对普通职工不利。因为经营者不仅没有下岗失业之忧,而且可以更优惠地获得比普通职工多得多的企业股份,从而成为真正的“老板”,而职工则成为真正的“打工者”,有相当一部分还要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国有产权内部转让的一个必然结果,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家改制内部人控制的一种延续、一种体现。上述诸多问题中,除了社会保障水平低和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少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实力外,其余问题基本上或主要都与内部转上这种方式有关。

  首先,企业经营者的既得利益要求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般说来,国企经营者虽然名义上的薪酬不高,但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却有着很大的好处,而公开转上意味着经营者很可能要失去这些好处,这显然是他们所不愿意的⒀。而经营者既有的优势地位也为他们反对公开转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企业经营者长期以来与企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官员建立了很好的关系,拥有很好的关系资源,为说服企业采用有利于自身的改制方案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其次,巨大的改革成本迫使企业只能选择内部转让的方式。

  国企改制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对职工进行补偿,而不少地方企业的财政不具有这样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多数国企的经营状况不佳,资产质量不高,很难通过国有净资产的变现来实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各地企业不得不采用内部转上的方式,并且将“量化”或优惠购买国有资产权作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企业财政的支付压力。

  最后,企业对公开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的顾虑,出于稳定和安全方面的考虑而选择内部转让。

  根据以往的经验,让企业之外的人接手企业可能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接手者对企业不熟悉,对职工缺少感情;接手者可能会带来一批经理人,并大量裁员;接手者的真正目的的可能不在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是为了资本运营等等。其结果不仅带来了较大的震荡,而且企业的压力并没有真正的解除,因为如果以后企业出现什么问题,职工会认为是企业造成的,仍然会去找企业而不是去找外来的接手者,而企业也不能不管,这显然是企业所不愿意看到的。

  (二)行政干预过多里造成问题的关键

  有些地区,企业把国有股退出作为行政命令去强力推行,不顾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进度表,搞“一刀切”,以“运动”方式推进民营企业家改制,个别地区和部分在民营企业家改制过程中,把亏损严重的企业压给优势企业,采取资产剥离的办法,把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优质资产,经营设施集中起来,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把大量的债务和需要市场消化的资产挂起来等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发展规律,企业的选择和职工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同时,大量的闲置资产被剥离分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良资产的迅速膨胀。

  (三)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是造成问题的隐患

  一般认为,国企职工对企业和国家是有贡献的,因此民营企业家改制时理应获得补偿。很多地区都将“量化”或优惠受让国有资产作为对职工的补偿。但无论是“量化”还是优惠转让,都严格按照职工在企业中的职位高低进行分配,而且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这样就在经营者和普通职工之间产生了差距,大的可达几百倍,小的也有十几倍、几十倍:这种做法固然体现了对经营者贡献的承认,但也不尽合理。

  虽然各地的职工劳动关系改革上的提法和具体做法有差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赎买”,即通过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换取对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的解除,从而实现职工由“企业人”向“市场人”的转变。应该说,这种方式为彻底理顺职工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大部分地区都要求职工持股,并且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直接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而且有不少民营企业家改制后仍然有一部分国有股,这就可能使得职工的劳动关系改革变得不彻底。因为职工持股并不是职工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有很强的企业和企业安排的成份,这意味着企业或企业应该为这种安排负责,职工也会有这样的意识,特别是部分国有股的存在也强化了职工的这种意识,因此如果以后由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职工的大规模下岗失业,职工仍然会向企业提要求,而企业却不得不管。现实中,很多地方企业都对民营企业家改制过程中的职工下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民营企业家改制以后的劳动用制度也都做出了规定,实际上这是一种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的表现。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