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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企业所得税是计算最复杂、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税种,它不仅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要体现“公平”的理念,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总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

  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

  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升,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升,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

  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企业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