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形成“经营者持大股,职工参股”的新的产权模式。对于经营者而言,改制以后其不仅是经理人,而且也是持大股者。经营者在管理、经验、信息、地位等方面与参股者的职工相比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如何保护职工的利益,如何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独裁,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笔者在改制实践中得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以期能够对现今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提供参考。
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市场竞争凸显了乡镇企业在改革初期形成的弱势性格。乡镇企业自身的改革问题变得日见突出。从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又是一个让乡镇企业渐渐退出地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乡镇企业完全退出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活动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人民公社时期制度化的那种由地方企业操纵的集体所有制度的破产,同时也宣告了建立在没有退出权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一、人民公社制度遗产与乡镇集体企业改制
历史的轨迹表明,正是当初的部分性集权体制或者说威权体制造就了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在80年代的高速发展。在起步阶段,乡镇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极大的市场真空,譬如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集中在重工业部门,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严重短缺;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对低档消费品的需求旺盛。尽管如此,集体企业改制的运转除了市场以外,还需原料、技术、资金和管理。
问题是,哪怕只是讨论纯粹的管理特质,也不能摆脱权力问题,因为企业和社会一样,不存在权力真空地带,在涉及到企业和企业的关系时尤其如此。有关乡镇企业的案例,特别是集体所有制集中的苏南地区的案例,充分地证明了乡镇企业的强势权力是乡镇企业早期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发展过程更充分地说明了威权主义和威权者对企业发展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二、制度性遗产失效和乡镇企业的弱势性格
在评价乡镇企业早期发展,特别是在回顾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之后,费孝通说:为什么公社这个制度能够这样容易为中国农民所接受,而且运行了20多年……在生产队的具体运行中,我看到了传统大家庭的影子。家长做主,统一指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岂不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根本组织原则么?从这个角度看去,社队企业的发生,它的经营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则,无处不能从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里找到对应。
由此看来,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威权主义的模式,即乡镇企业控制着企业成长和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并通过对资源的配置,控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二者之间,企业所具有的、能够用来与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非常有限,地位也不平等,企业和企业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与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团主义并无关系。
但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仍然让企业控制着作为集体财富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企业的运作无法摆脱地方威权主义的控制。困境便从这里开始。首先,企业代行市场的职能原本就是特定政治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获得成长并有能力配置基本资源以后,企业配置资源能力的局限性便开始凸显出来,企业由于其自身制度机制的限制永远无法赶上市场的变化。其次,市场的千变万化要求企业具有灵魂的应变能力;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所有这些都要求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发展的眼光、追赶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的能力(预见力、支付能力和管理经验)。而在企业全面控制的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集体企业改制里,所缺乏的正是这些。第三,企业是一个多目的组织,在其对企业的控制中,也将企业的多目的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策略中,这样赢利便不再是企业活动的唯一目标,进而与企业目标形成冲突。
三、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对集体所有制的反思
与原集体所有制的精髓相一致的还有集体股的控制地位。所谓集体股,就是将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和积累中的部分或大部分作为社区集体的股份记入企业的资产构成,而对集体股的支配权仍然留给乡镇企业。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初期,许多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都保留了大量的集体股。集体股的存在事实上保留了企业影响企业的制度性渠道;在集体股保持为控股的情况下,企业则保留了对企业的操纵权,这又与原乡(镇)村集体所有制有何区别?
四、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在国家集权主义的时代,地方威权主义企业作为信用的替代物、作为地方社区的经济制度的安排者,它借助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合理性、人民公社时期的威权主义管理传统和大量消费品的市场真空,在铁幕般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外开辟一个乡镇企业可以驰骋的空间。乡镇企业早期的高速发展与法团主义无关,但却与当时的集体所有制有关;它不是因为私有化和半私有化,也不是企业作为企业的结果,而是集体所有制和威权主义结合的产物。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计划经济体制慢慢松动以后,乡镇企业不再是市场的唯一弄潮儿,它面对的是有技术的民营企业家,有技术、资金和市场经验的三资企业和无孔不入、几乎不受约束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虽然看到这些,并希望通过承包制、租赁制等方式改善自己的市场适应能力,但却并不成功。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的党委书记说,凡不触及产权的隔靴骚痒式的改革,虽然开始能够起一些激励作用,但多数企业时间都长不了,结果都太好不了,因为他觉得干好了无非是多得一点有限的奖金,干砸了最后还是集体兜着,因此缺乏内在的动力和积极性。那么,内在的动力到底在哪里?从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来看,从互助组、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是农民逐步放弃对生产资料控制权的过程。在互助组和合作化时期,农民可以运用退出权来监督和约束集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但是,到人民公社化以后,由于法理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使得农民的退出权被剥夺。这样,自愿的资产联合最终演变成了强制性制度,企业对集体资产的控制仅由此变成了一个普遍准则,而资产所有者反而变得“别无选择”;自然,对经营者而言,也就不存在所谓来自所有者的约束。如此,内在的动力缺乏就是必然的了。
80年代后期的改革直接把目标转向了乡镇企业的所有制,但是,拥有大量集体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仍然没有脱离集体所有制和威权主义的传统,或者说人民公社传统。董辅礽、杜润生和马洪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要戴上集体企业改制这顶红帽子,其分离也将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当实践中的人们高喊“集体股退出企业”的时候,实际上宣告了由企业操纵的集体所有制度的破产,同时亦宣告了建立在这种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地方威权主义终结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不仅在于地方性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更在于建立在市场规则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一个直接的影响可能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控制会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权力真空,就像70年代末期生产队不得不放弃对农业生产的控制以后所形成的权力真空一样。而填补这个权力真空的变量却又大不同于80年代初期开始在某些地区实验的村级自治。因为,在人民公社体制向乡(镇)村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退出了原来的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而成为社区自治组织。而乡镇却是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无论如何,对这个权力真空的填补必将决定中国农村未来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走向。
集体所有制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之一,集体企业改制作为按照所有制标准划分的一种企业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传统体制的色彩。集体企业改制尽管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过一定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集体企业改制异军突起,也曾被视为一种极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集体企业改制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家改革大面积展开,集体企业改制也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存在着一定盲点,或法律政策规定有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缺乏统一性,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多问题,给改制企业也带来了一些遗留问题。